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度愛國公債發行條例

民國 56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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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度愛國公債之發行,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第 2 條
本公債定額為新臺幣六億元,於五十七會計年度內照票面十足發行;其發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 3 條
本公債票面分新臺幣五百元、一千元、五千元、一萬元、五萬元五種,均為無記名式。
第 4 條
本公債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四。
第 5 條
本公債償還期限,定為十二年,前二年袛付利息,自發行之日起,每六個月付息一次,以後十年每六個月平均攤還本息一次,分二十次全部還清。
第 6 條
本公債債票遺失,被盜或滅失者,不得掛失止付,並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七百二十五條及第七百二十七條之規定。
第 7 條
本公債還本付息基金,按年列入國家總預算,預期撥交經理銀行儲存備付。
第 8 條
本公債之募銷及還本付息,由中央銀行經理之。
第 9 條
本公債得自由買賣、質押及充公務上之保證,並得為金融業之保證準備金。
第 10 條
本公債利息,免納所得稅。
第 11 條
本公債派募辦法另定之。
第 12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