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監事會會議規則

民國 70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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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則依中央銀行法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中央銀行監事會(以下簡稱本會)會議,除中央銀行法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行之。
第 3 條
本會執行左列職權:
一、本行資產、負債之檢查。
二、本行帳目之稽核。
三、本行貨幣發行準備之檢查。
四、本行貨幣發行數額之查核。
五、本行決算之審核。
六、違反中央銀行法及本行章則情事之調查,並提請理事會予以糾正。
第 4 條
本會監事得列席本行理事會,並陳述意見,但無表決權。
第 5 條
本會主席由各監事互推之。
第 6 條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本會主席召集之。
第 7 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本行有關主管列席。
第 8 條
本會非有監事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會。
第 9 條
本會之議事以出席監事之過半數表決之。可否同數取決於主席。本會應作議事錄由主席署名保存之。
第 10 條
本會得因本行理事會之洽商,參加理、監事聯席會議。
第 11 條
本會置秘書一人,承主席之命,辦理本會議事及其他經常事務。
第 12 條
本規則自議決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