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公證人職前研習訓練規則

民國 92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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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則依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依公證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經職前研習之民間公證人,或依同
條項後段規定免經職前研習聲請參加職前研習之民間公證人,其職前研習
訓練 (以下簡稱本訓練) ,依本規則行之。
第 3 條
本訓練在充實初任公證人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服務態度,增進
公、認證實務經驗,使其具備完成民間公證人使命之基本能力。
第 4 條
本訓練分左列二階段實施:
一、第一階段 在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或其委訓機構,接受四十小時 (
經遴任為專職民間公證人者) 或二十四小時 (經遴任為僅辦理文書認
證事務之民間公證人者) 之課程講授、研究與綜合研討之基礎訓練。
二、第二階段 在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委託之地方法院、地區公證人公
會或民間公證人,接受四個月 (民間公證人考試及格或候補公證人)
、二個月 (以公設辯護人或律師資格聲請遴任者) 、一個月 (免經職
前研習聲請參加者) 、一星期 (免經職前研習聲請參加並曾兼任法院
公證人者) 或十六小時 (律師經遴任為僅辦理文書認證事務者) 之實
務訓練。
實務訓練機構之分配,由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依各該委訓機構提供之名
額,參酌學習公證人之志願分配之。
第 5 條
學習公證人於本訓練期間,不支任何津貼、薪給、交通費或差旅費。
第 6 條
學習公證人訓練期間之請假,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
學習公證人於實務訓練期間,應每日簽到、簽退;一次請假三日以內,應
經指導公證人核准;逾三日者,應經委訓機構首長核准,並函報司法院司
法人員研習所備查。
第 7 條
委訓機構應將學習公證人到訓、離訓、退訓情形,函報司法院司法人員研
習所備查。
第 8 條
受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委託辦理實務訓練之地方法院、地區公證人公會
或民間公證人,應指派符合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第十八條第
一項規定資格之公證人,擔任指導公證人。
第 9 條
指導公證人對於學習公證人有指揮監督之權責,應隨時考核學習公證人之
專業素養、能力、敬業精神、勤惰、生活及交往情形。於訓練期滿時,填
具實務訓練考核表 (如附件) ,由委訓機構於各梯次訓練期滿後一星期內
,函送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備查。

民間公證人職前研習實務訓練考核表 填表日期:
┌────┬──┬────┬──────┬──┬───────┐
│姓 名│性別│出生日期│實務訓練期間│期別│指導公證人姓名│
├────┼──┼────┼──────┼──┼───────┤
│ │男女│ │ │ │ │
├────┼──┼────┴──────┼──┴───────┤
│ │ │ │ 考 核 標 準 │
│項 目│細目│ 具 體 內 容 ├─┬─┬─┬─┬──┤
│ │ │ │優│佳│中│劣│惡 │
├────┼──┼───────────┼─┼─┼─┼─┼──┤
│學識能力│學識│業務所需之本職學識充實│ │ │ │ │ │
│ ├──┼───────────┼─┼─┼─┼─┼──┤
│ │常識│日常生活知識豐富 │ │ │ │ │ │
│ ├──┼───────────┼─┼─┼─┼─┼──┤
│ │研究│經常深入研究業務上所需│ │ │ │ │ │
│ │ │知識 │ │ │ │ │ │
│ ├──┼───────────┼─┼─┼─┼─┼──┤
│ │溝通│善與請求人等溝通、協調│ │ │ │ │ │
│ ├──┼───────────┼─┼─┼─┼─┼──┤
│ │數量│辦理事務之數量 │ │ │ │ │ │
│ ├──┼───────────┼─┼─┼─┼─┼──┤
│ │方法│能運用適當方法,有條不│ │ │ │ │ │
│ │ │紊 │ │ │ │ │ │
│ ├──┼───────────┼─┼─┼─┼─┼──┤
│ │創造│對所辦理事務有創見或創│ │ │ │ │ │
│ │ │造力 │ │ │ │ │ │
│ ├──┼───────────┼─┼─┼─┼─┼──┤
│ │態度│學習態度認真 │ │ │ │ │ │
├────┼──┼───────────┼─┼─┼─┼─┼──┤
│品德操守│公正│公正不阿,不偏不倚 │ │ │ │ │ │
│ ├──┼───────────┼─┼─┼─┼─┼──┤
│ │負責│勇於負責,具道德勇氣 │ │ │ │ │ │
│ ├──┼───────────┼─┼─┼─┼─┼──┤
│ │盡職│忠於職守,盡心盡力 │ │ │ │ │ │
│ ├──┼───────────┼─┼─┼─┼─┼──┤
│ │廉潔│清廉自持 │ │ │ │ │ │
│ ├──┼───────────┼─┼─┼─┼─┼──┤
│ │言行│有助提昇公證人形象 │ │ │ │ │ │
│ ├──┼───────────┼─┼─┼─┼─┼──┤
│ │風評│處理事務獲有佳評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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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 作│見解│見解平允妥當,思慮周全│ │ │ │ │ │
│ ├──┼───────────┼─┼─┼─┼─┼──┤
│ │品質│辦理事務之品質 │ │ │ │ │ │
│ ├──┼───────────┼─┼─┼─┼─┼──┤
│ │時效│能如期繳交 │ │ │ │ │ │
│ ├──┼───────────┼─┼─┼─┼─┼──┤
│ │格式│合乎公、認證書格式 │ │ │ │ │ │
│ ├──┼───────────┼─┼─┼─┼─┼──┤
│ │費用│費用核定正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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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勤狀況│上班│不遲到早退 │ │ │ │ │ │
│ ├──┼───────────┼─┼─┼─┼─┼──┤
│ │曠職│未曾曠職 │ │ │ │ │ │
│ ├──┼───────────┼─┼─┼─┼─┼──┤
│ │請假│合乎規定或未曾請假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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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評分│□優 90 分以上 □佳 89-80 分 □中 79-70 分│
│ │□劣 69-60 分 □惡 59 分以下 │
└────┴─────────────────────────┘
┌ 民間公證人事務所 ┐
填表單位:臺灣 地方法院公證處 │ │
└ 地區公證人公會 ┘
說明:
一、每一考核表僅填寫一位實習公證人考核情形。請於各標準空格內打
勾。
二、綜合評分以七十分為及格。
三、習作「時效」:依指導公證人所定期限如期繳交為「佳」,提早為
「優」;餘由指導公證人按遲交日數酌量扣分。「格式」:合乎公
、認證書格式為「優」,餘由指導公證人按疏漏情形酌量扣分。
四、出勤狀況,從不遲到早退、從未曠職或未曾請假者為「優」,請假
合乎規定為「佳」,餘由指導公證人依次數、請假日數酌量扣分。
第 10 條
學習公證人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成績均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
兩項訓練均及格,且無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之
情事者,由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發給職前研習合格證書並陳報司法院。
第 11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