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處務規程

民國 106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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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所屬機關、單位業務之協調處理。
四、列席本會委員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之督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會設下列處、室:
一、綜合規劃處,分二科辦事。
二、選務處,分二科辦事。
三、法政處。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主計室。
七、政風室。
第 5 條
綜合規劃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施政方針、施政計畫之擬訂、管制及考核。
二、選舉、罷免、公民投票選務之研究發展。
三、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連署之受理與查核及意見書之彙整、公報之編製。
四、全國性公民投票案連署成立及投票結果之公告。
五、候選人電視政見、公辦政見發表會之規劃辦理與督導及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之規劃辦理。
六、選舉、罷免、公民投票電腦化作業之規劃辦理。
七、選舉、罷免、公民投票資料庫之規劃、設計及維護。
八、各級選舉委員會電腦軟硬體、網路系統、資訊安全之建置、更新、維運管理及資訊教育訓練之規劃辦理。
九、新聞聯繫及發布之辦理。
十、不屬於其他處、室業務。
第 6 條
選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務之規劃辦理。
二、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選舉、罷免及全國性公民投票進行程序之規劃。
三、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選舉區劃分之規劃辦理。
四、政黨及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候選人競選費用補貼之辦理。
五、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及縣(市)長選舉競選經費最高金額之訂定。
六、總統、副總統選舉被連署人登記之受理及其連署人查核作業。
七、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候選人登記之受理。
八、選舉、罷免、公民投票投開票作業之規劃、督導及講習訓練。
九、國際性選舉組織及其活動之參與。
十、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項。
第 7 條
法政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規之研擬、擬釋及諮詢。
二、選舉、罷免、公民投票選票效力認定、監察及裁罰業務之規劃、辦理及督導。
三、候選人消極資格查證之處理。
四、選舉、罷免、公民投票業務訴願及訴訟案件之處理。
五、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法受委託辦理政治獻金申報及專戶許可事項之督導。
六、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相關事務之協處。
七、全國性公民投票募集經費之許可及管理。
八、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規及淨化選舉風氣宣導之規劃辦理。
九、政黨使用電視從事競選活動之規劃辦理。
十、其他有關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制業務。
第 8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典守印信。
二、文書收發、繕校、保管及公文稽催、查詢。
三、款項之出納及保管。
四、公產、公物之採購、保管及維護。
五、所屬各級選舉委員會公產、公物之使用、登錄、維護等查核。
六、委員會議及主管會報之議事。
七、國內外貴賓接待之辦理。
八、國會聯絡、公共關係之辦理。
九、事務管理。
十、其他行政事務。
第 9 條
人事室掌理本會人事事項。
第 10 條
主計室掌理本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1 條
政風室掌理本會政風事項。
第 12 條
本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3 條
本規程自本會組織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