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地區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招收幼兒辦法

民國 107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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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偏遠地區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仍有餘額者,於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得招收當學年度二歲以上未滿三歲之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招收人數為限,最高不得逾三十人,不受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但書混齡編班每班最多十五人之限制。
前項餘額,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每班招收人數扣除已招收人數之賸餘數額。
第 3 條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進行混齡編班之班級,其招收混齡幼兒十五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十六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不受幼照法第十六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之限制。
混齡編班之班級,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每班得視需要,增置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一人。
第 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