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貨運營運實施細則

民國 80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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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以下稱本規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汽車貨運運價依路面等級分別計算,路面等級區分如左:
一、一級路面:瀝青、柏油、混凝土等高級路面。
二、二級路面:平原區及丘陵區碎石路面、丘陵區山嶺區之高級路面。
三、三級路面:山嶺區碎石及碎石不平整之路面。
四、特殊路面:山嶺河底原野之臨時道路及低於三級路面之路面。
五、混合路面:一條路線含有第一款至四款二種以上之路面。
第 二 章 起碼運費
第 3 條
載運貨物起碼里程以十二公里計收。
第 4 條
貨運在起碼里程十二公里以內依基本運價加收百分之七十空駛費。
超過十二公里者,除十二公里以內依前項規定計收,其餘超過部分按每公里規定運價累加計收。
第 三 章 運費計算
第 5 條
大貨車整車貨物計程運費,依路面等級以基本運價乘載重、里程計算。
前項基本運價以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為準。
運輸里程尾數不足一公里者,按一公里計算。
運費總計尾數未滿一元者,以一元計算。
第 6 條
特殊路面運輸貨物,其運費由汽車貨運業與託運人商定,但最高費率不得超過一級路面費率百分之一百八十。
第 7 條
混合路面運輸貨物應就各該實際里程分別計算運費。
第 8 條
不同車種之運費加成如左:
一、小貨車運費之加成,不得超過大貨車整車費率百分之四十。車輛載重計費不滿兩噸者,按兩噸計收。
二、貨櫃運費之加成,不得超過大貨車整車費率百分之五十。
三、零擔貨物運費之加成,不得超過大貨車整車費率百分之四十。
第 9 條
包車費照左列規定計算:
一、計時包車每小時以行駛二十公里為準,未滿二十公里以二十公里計算,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但第一小時得依第四條規定加收起碼里程內之空駛費。其計費公式如左:
(一)大貨車計時包車計費公式:
第一小時:運價 噸位 里程 空駛里程元×噸×(2○+12×○.7)= 元
第二小時:運價 噸位 里程元×噸×2○= 元
(二)小貨車計時包車計費公式:
第一小時:運價 噸位 里程 空駛里程加成元×2×(2○+12×○.7)×1.4=元
第二小時:運價 噸位 里程 加成元×2×2○×1.4= 元
二、計日包車每日以使用八小時行駛一六○公里為準,但第一小時得依第四條規定加收起碼里程空駛費,其超過部份由汽車貨運業與託運人約定之,其計算公式如左:
(一)大貨車計日包車計費公式:
運價 噸位 里程 空駛里程元×噸×(16○+12×○.7)= 元
(二)小貨車計日包車計費公式:
運價 噸位 里程 空駛里程 加成元×2×(16○+12×○.7)×1.4= 元
第 10 條
各種貨物之運費雜費計價之加成,依照左列規定,有合雙重加成之規定者,依其最高費率加收。
一、加收百分之二十者:
(一)長三‧六公尺以上未滿六公尺,重一百八十公斤以上未滿七百二十公斤,體積一立方公尺以上未滿一‧五立方公尺之貨物。
(二)搬家及容易損壞之物品。
(三)鮮魚及介、肉、家禽、家畜等。
二、加收百分之五十者:
(一)長六公尺以上未滿七‧三公尺,重七百二十公斤以上未滿一千二百公斤,體積一‧五立方公尺以上未滿三立方公尺之貨物。
(二)柴油、液體柏油、燃料油。
三、加收百分之百者:
(一)重一千二百公斤以上未滿二千五百公斤,體積三立方公尺以上之貨物。
(二)靈柩或屍體。
(三)汽油、液化石油氣、濃硫酸、濃鹽酸、硝酸炸藥及其他有強烈腐蝕性、爆炸性、易燃性之危險物品。
(四)限時專送貨物。
四、超過第一款至第三款所規定長度、重量、體積之貨物,經報值之貴重物品其運費之加成,由汽車貨運業與託運人約定之。
第 11 條
運費減成依左列規定計算:
一、運費里程自一百零一公里至二百公里部份,照規定費率減收百分之十五。
二、運費里程在二百零一公里以上之部份,照規定費率減收百分之三十。
第 四 章 運貨雜費
第 12 條
貨物裝卸費除汽車貨運業與託運人另行約定外依左列規定計算:
一、普通貨物一裝一卸每噸裝卸費之計算,由汽車貨運業同業公會按裝卸工人每月之平均工資及其工作量核算後,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裝卸貨物未滿一噸者以一噸計算。
二、零擔貨物每百公斤之裝卸費,按每噸裝卸費十分之一計算,不滿一百公斤者以一百公斤計算。
三、僱用臨時工擔任裝卸時,其計算運費標準自行約定,如勞工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裝卸距離以十公尺為限,十一公尺至二十五公尺者加百分之五十,二十五公尺至五十公尺者加百分之百計算,超過五十公尺由汽車貨運業與託運人約定之。
五、樓上貨物或地下室裝卸或堆高卸高或一件貨物在六十公斤以上之裝卸費由汽車貨運業與託運人約定之。
第 13 條
通過收費路、橋之費用由託運人負擔。
第 14 條
零擔貨物之接送費依左列規定計收:
一、每件貨物六十公斤以下,距離汽車貨運業營業站所在三公里以內者及三公里以上未滿六公里者之接送費,依核定費率收取。
二、每件貨物超過六十公斤,或距離在六公里以上或接送至二樓以上或地下室者,由汽車貨運業與託運人協議收取之。
第 五 章 附則
第 15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