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辦事細則

民國 95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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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各級航空站(以下簡稱各站)符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組織通則規定,並應各站業務需要,提高行政效率,特訂本細則。
第 2 條
各站處理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之。
第 二 章 職掌
第 3 條
特等、甲等、乙等、丙等航空站分別設下列各組室:
一、特等航空站設業務組、維護組、航務組、貨運組、企劃組、總務組、會計室、人事室及政風室。
二、甲等航空站設業務組、維護組、航務組、企劃組、總務組、會計室、人事室及政風室。
三、乙等航空站設業務組、航務組、總務組、會計室、人事室及政風室。
四、丙等航空站設業務組、航務組。
丁等航空站不分組室辦事。
第 4 條
特等航空站各組職掌如下:
一、業務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類及第二類財產之產權取得、登記、使用管理及租賃。
(二)航空公司營運業務協調管理。
(三)空廚業管理。
(四)航空站地勤業管理。
(五)存棧業務之協辦。
(六)輿情評論之建議、分析、研究、改善及查詢事件之處理。
(七)空運便利之協調、聯繫及建議。
(八)公共關係及旅客建議處理。
(九)停車場、服務台、有線電話及計時子母鐘等作業之管理督導。
(十)機場警衛及交通管理之協調、聯繫。
(十一)通行證之核發及製證。
(十二)客運量之統計。
(十三)機場商店、餐廳之管理及督導。
(十四)手推車管理及督導。
(十五)航廈標誌規劃及管理。
(十六)租賃車管理及督導。
(十七)商業廣告管理及督導。
(十八)自動販賣機管理及督導。
(十九)銀行、保險公司、郵局及電信等服務業之管理及督導。
(二十)旅客服務及接待參觀。
(二十一)旅客滯留航空器之糾紛協調處理及各種災情調查。
(二十二)場站使用、服務及特許費各費之核計、通知、收繳及陳報。
(二十三)機場保安業務之協調、聯繫及綜合彙辦事項。
(二十四)境外移入傳染病及機場衛生防治事項。
(二十五)其他交辦事項。
二、維護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各種工程之設計、測量、繪圖、估價施工、監督、發包、執照之取得、驗收及財產移交。
(二)機場土地之使用規劃。
(三)本站建築物、跑道、滑行道、停機坪、停車場、道路及其設施之維護及修繕。
(四)機場各單位申請興建建築物、禁限建案件處理及有關設施之審查及轉報。
(五)各種道面交通標誌、指示牌之設施及維護。
(六)電力、自來水、加壓站、衛生設備、消防、空氣調節之調節供應管理及維護。
(七)空橋、電訊、配電設備、電視收視及廣播系統、照明設施、行李輸送系統、電梯、自動扶梯、自動門、噴水池、焚化爐、汙水處理廠、旅客運輸系統等設備之管理及維護。
(八)工作車輛機具之使用及維護。
(九)維護保養程序之擬訂及其資料之彙編。
(十)維護預算之擬訂及執行。
(十一)施工安全及工地管理。
(十二)航空站之緊急應變計畫內防洪、火災、防旱、震災、停電及設施搶救事項。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三、航務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辦理航空器飛航時應具備文書之查驗。
(二)飛航組員及地面作業人員酒精含量抽測。
(三)違反機場禁限建之查報及其他影響飛航安全事項之查報及處置。
(四)特殊天氣之航務管理。
(五)航空器失事、航空器重大意外事件、航空器意外事件等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之緊急處理及查報。
(六)航空人員地面違規之調查處理及查報。
(七)民用航空器夜間緊急任務目視飛航之放行管制。
(八)飛航公告之撰擬及發布。
(九)機場四週一定距離範圍內,禁養飛鴿、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及防止飛鴿、鳥類、牲畜侵入事項之處理。
(十)航空噪音監測及防制設施經費補助之業務。
(十一)場面安全檢查、整潔維護及空側雜草割除。
(十二)停機坪之使用規劃及管制。
(十三)航空器場內維修及地面試車作業之管制。
(十四)航空器加油、抽油作業之安全督導及溢油之處理。
(十五)機場地面裝備機具、車輛、人員之管制及有關規章之擬訂。
(十六)機場消防搶救、救護策劃、消防設施之檢查、管理及督導。
(十七)消防隊各項業務之指揮及督導。
(十八)機場防颱及核化災毒氣之緊急救護作業。
(十九)民用航空器遭遇劫機、破壞或爆裂物恐嚇事件之配合處理。
(二十)空側區各型作業裝具、車輛通行證之審核。
(二十一)航空器飛航動態資料之記錄、簽證及放行。
(二十二)航空器不定期飛航之核准。
(二十三)全貨運航空器搭載人員之處理。
(二十四)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所屬航空器地面作業管制。
(二十五)定期班機延誤、回航或取消之查報。
(二十六)技降航空器之查報。
(二十七)軍機支援民航疏運旅客場內作業之處理。
(二十八)機場回饋金管理及執行。
(二十九)其他交辦事項。
四、貨運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航空貨運業務之綜合彙辦事項。
(二)航空貨運政策及發展有關之興革建議。
(三)航空貨運站區及各集散站執行相關作業規範之督導管理。
(四)貨運園區營運之協調、聯繫及綜合彙辦事項。
(五)民用航空運輸業貨運業務、航空站地勤業貨運業務、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航空貨運承攬業機場營運之協調及督導事項。
(六)航空貨運便利業務之協調、聯繫及建議。
(七)航空貨運資料之統計及相關資訊提供之督導。
(八)航空貨物安全衛生事項之督導。
(九)航空貨物集散站緊急或突發事件之協調及查報。
(十)航空貨運站區及各集散站作業安全之督導。
(十一)機場保安業務有關貨運之協調、聯繫及配合事項。
(十二)航空貨運站區特許公司興建、營運之協調、聯繫及綜合彙辦事項。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五、企劃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中、長程計畫之研訂。
(二)年度施政計畫之研訂及工作報告彙編及陳報。
(三)機場整體規劃之配合事項。
(四)場站管理業務之研究發展。
(五)工作目標之擬訂、管制及陳報。
(六)有關民航法規之彙整、研究、修正建議及陳報。
(七)場站管理單行規章之研訂及彙辦。
(八)空運動員作業及災害防救計畫之彙整。
(九)機場醫療計畫及醫療中心設置。
(十)圖書刊物蒐集、保管及編撰。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六、總務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印信典守。
(二)文書收發、繕校、稽催、檔案管理及文書資訊管理之推行。
(三)財物出納及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保管。
(四)清潔維護管理、景觀美化管理及大排水溝之清理。
(五)薪餉製發、所得稅之扣繳及抵繳憑證之請領轉發。
(六)第三類至第五類財產登記、保管。
(七)航空站財產保險。
(八)員工宿舍之管理。
(九)公用物品之採購、保管及供應。
(十)辦公室佈置及勤務管理。
(十一)站務會報紀錄及主席裁示事項辦理情形控管。
(十二)民用航空局局務會報紀錄彙辦。
(十三)中央公教人員輔助購置住宅貸款業務。
(十四)技工、工友之僱用、管理、考核及勞工保險。
(十五)機場特種防護團及防空疏散事項。
(十六)公務交通車輛之調度管理及維護。
(十七)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十八)其他交辦事項。
第 5 條
甲等航空站各組職掌如下:
一、業務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類及第二類財產之產權取得、登記、使用管理及租賃。
(二)存棧業務之協辦。
(三)輿情評論之建議、分析、研究、改善及查詢事件之處理。
(四)空運便利之協調、聯繫及建議。
(五)公共關係及旅客建議處理。
(六)停車場、電視、播音、飛航資料顯示、服務台、有線電話及接待室等作業之管理督導。
(七)場站使用、服務及特許費各費之核計、通知、收繳及陳報。
(八)各種收費券及月票之保管。
(九)機場警衛及交通管理之協調、聯繫。
(十)通行證之核發及製證。
(十一)客貨運量之統計。
(十二)機場商店、餐廳之管理及督導。
(十三)清潔維護管理及督導。
(十四)手推車管理及督導。
(十五)室內外標誌規劃及管理。
(十六)租賃車管理及督導。
(十七)商業廣告管理及督導。
(十八)自動販賣機管理及督導。
(十九)銀行、保險公司、郵局及電信等服務業之管理及督導。
(二十)旅客服務及接待參觀。
(二十一)旅客滯留航空器之糾紛協調處理及各種災情調查。
(二十二)機場保安業務之協調、聯繫及綜合彙辦事項。
(二十三)境外移入傳染病及機場衛生防治事項。
(二十四)航空貨運業務之管理督導。
(二十五)其他交辦事項。
二、維護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各種工程之設計、測量、繪圖、估價施工、監督、發包、執照之取得、驗收及財產移交登錄。
(二)機場土地之使用規劃。
(三)本站建築物、跑道、滑行道、停機坪、停車場、道路及其設施之維護及修繕。
(四)機場各單位申請興建建築物、禁限建案件處理及有關設施之審查及轉報。
(五)各種標誌之設計製作。
(六)電力、自來水、加壓站、衛生設備、消防、空氣調節之調節供應管理及維護。
(七)空橋、電訊、配電設備、電視及廣播系統、照明設施、行李輸送系統、電梯、自動扶梯、自動門、噴水池、焚化爐、汙水處理廠、旅客運輸系統、飛航資料顯示、閉路監視、中央監控、計時子母鐘及自動收費等設備之管理及維護。
(八)環境美化、機場雜草割除及花坪培植維護。
(九)工作車輛機具之使用及維護。
(十)維護保養程序之擬訂及其資料之彙編。
(十一)維護預算之擬訂及執行。
(十二)水電及焚化爐使用之費用核算。
(十三)施工安全及工地管理。
(十四)航空站之緊急應變計畫內防洪、火災、防旱、震災、停電及設施搶救事項。
(十五)其他交辦事項。
三、航務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辦理航空器飛航時應具備文書之查驗。
(二)飛航組員及地面作業人員酒精含量抽測。
(三)違反機場禁限建之查報及其他影響飛航安全事項之處置。
(四)特殊天氣之航務管理。
(五)航空器失事、航空器重大意外事件、航空器意外事件等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之緊急處理及查報。
(六)航空人員地面違規之調查處理及查報。
(七)民用航空器夜間緊急任務目視飛航之放行管制。
(八)飛航公告之撰擬及發布。
(九)機場四週一定距離範圍內,禁養飛鴿、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及防止飛鴿、鳥類、牲畜侵入事項之處理。
(十)航空噪音監測及防制設施經費補助之業務。
(十一)場面安全檢查及整潔維護。
(十二)停機坪之使用規劃及管制。
(十三)航空器場內維修及地面試車作業之管制。
(十四)航空器加油、抽油作業之安全督導及溢油之處理。
(十五)機場地面裝備機具、車輛、人員之管制及有關規章之擬訂。
(十六)機場消防搶救、救護策劃、消防設施之檢查、管理及督導。
(十七)消防隊各項業務之指揮及督導。
(十八)機場防颱及核化災毒氣之緊急救護作業。
(十九)民用航空器遭遇劫機、破壞或爆裂物恐嚇事件之配合處理。
(二十)空側作業車輛通行證之核發。
(二十一)航空器飛航動態資料之記錄、簽證及放行。
(二十二)航空器不定期飛航之核准。
(二十三)全貨運航空器搭載人員之處理。
(二十四)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所屬航空器地面作業管制。
(二十五)定期班機延誤、回航或取消之查報。
(二十六)技降航空器之查報。
(二十七)軍機支援民航疏運旅客場內作業之處理。
(二十八)物件放行條之簽發。
(二十九)無線電頻率申請及管理。
(三十)機場回饋金管理及執行。
(三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四、企劃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中、長程計畫之研訂。
(二)年度施政計畫之研訂及工作報告彙編及陳報。
(三)機場之整體規劃。
(四)場站管理業務之研究發展。
(五)工作目標之擬訂、管制及陳報。
(六)有關民航法規之彙整、研究、修正建議及陳報。
(七)場站管理單行規章之研訂及彙辦。
(八)民用航空局會議紀錄之登錄分辦及追蹤。
(九)本站會議之籌備、記錄及重要事項之登記分辦及追蹤。
(十)空運動員作業及災害防救計畫之彙整。
(十一)圖書刊物蒐集、保管及編撰。
(十二)其他交辦事項。
五、總務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印信典守。
(二)文書收發、繕校、稽催、檔案管理及文書資訊管理之推行。
(三)財物出納及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保管。
(四)員工福利之協辦及互助保險等各費之收繳。
(五)薪餉製發、所得稅之扣繳及抵繳憑證之請領轉發。
(六)第三類至第五類財產登記、保管。
(七)航空站財產保險。
(八)員工宿舍之管理。
(九)公用物品之採購、保管及供應。
(十)辦公室佈置及勤務管理。
(十一)技工、工友之僱用、管理、考核及勞工保險。
(十二)防空疏散事項。
(十三)公務交通車輛之調度管理及維護。
(十四)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十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6 條
乙等航空站各組職掌如下:
一、業務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類及第二類財產之產權取得、登記、使用管理及租賃。
(二)機場商店及廣告業務之管理及督導。
(三)輿情評論之建議、分析、研究、改善及查詢事件之處理。
(四)場站業務改進之研究擬議及推行。
(五)工作目標之擬訂、陳報及管理。
(六)年度施政計畫之研訂。
(七)場站管理單行規章之研訂及彙辦。
(八)空運動員作業。
(九)空運便利之協調、聯繫及建議。
(十)旅客服務及接待參觀。
(十一)停車場、播音室、電話總機及接待室之管理督導。
(十二)場站使用、服務及特許費各費之核計、通知、收繳及陳報。
(十三)各種工程之設計、測量、繪圖、估價施工、監督、發包、執照之取得、驗收及財產移交登錄。
(十四)場面設施之整潔檢查及維護修繕。
(十五)機場各單位申請興建建築物及有關設施之審查。
(十六)各種標誌之設計製作及管理。
(十七)電力、給水、衛生設備、空氣調節之供應管理及維護。
(十八)空橋、電訊、配電設施、電話總機、電視及廣播系統、照明設施、行李輸送系統、自動扶梯、自動門、噴水池、汙水處理廠、旅客運輸系統、飛航資訊顯示系統、閉路監視、中央監控、計時子母鐘及自動收費、電梯等設備之管理維護。
(十九)建築物消防安全業務。
(二十)環境美化及改善。
(二十一)工作車輛機具之使用管理維護。
(二十二)各項設備維護保養程序之擬訂及維護資料之彙集及編篡。
(二十三)交通管理及聯繫。
(二十四)場站使用之聯繫協調。
(二十五)客貨運量之統計轉報及營運發展之研究。
(二十六)旅客滯留航空器之糾紛協調處理。
(二十七)機場保安業務之協調、聯繫及綜合彙辦事項。
(二十八)境外移入傳染病及機場衛生防治事項。
(二十九)施工安全及工地管理。
(三十)其他交辦事項。
二、航務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辦理航空器飛航時應具備文書之查驗。
(二)飛航組員及地面作業人員酒精含量抽測。
(三)違反機場禁限建及其他影響飛航安全事項之查報及處置。
(四)特殊天氣之航務管理。
(五)航空器失事、航空器重大意外事件、航空器意外事件等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之緊急處理及查報。
(六)民用航空器夜間緊急任務目視飛航之放行管制。
(七)飛航公告之撰擬及發布。
(八)機場四週一定距離範圍內,禁養飛鴿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及防止飛鴿、鳥類、牲畜侵入事項之處理。
(九)航空噪音監測及防制設施經費補助業務。
(十)場面安全檢查及整潔維護。
(十一)停機坪之使用規劃及管制。
(十二)航空器場內維修及地面試車作業之管制。
(十三)航空器加油、抽油作業之安全督導及溢油之處理。
(十四)機場地面裝備機具、車輛、人員之管制及有關規章之擬訂。
(十五)機場消防搶救、救護策劃、消防設施之檢查、管理及督導。
(十六)消防隊各項業務之指揮及督導。
(十七)機場防颱及核化災毒氣之緊急救護作業。
(十八)民用航空器遭遇劫機、破壞或爆裂物恐嚇事件之配合處理。
(十九)通行證之核發及製證。
(二十)航空器飛航動態資料之記錄、簽證及放行。
(二十一)航空器不定期飛航之核准。
(二十二)全貨運航空器搭載人員之處理。
(二十三)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所屬航空器地面作業管制。
(二十四)定期班機延誤、回航、取消之查報。
(二十五)技降航空器之查報。
(二十六)軍機支援民航疏運旅客場內作業之處理。
(二十七)物件放行條之簽放。
(二十八)無線電頻率申請及管理。
(二十九)機場回饋金管理及執行。
(三十)其他交辦事項。
三、總務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印信典守。
(二)文書收發、繕校、稽催、檔案管理及文書資訊管理之推行。
(三)財物出納及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保管。
(四)薪餉製發、所得稅之扣繳及抵繳憑證之請領轉發。
(五)第三類至第五類財產登記、保管。
(六)航空站財產保險。
(七)員工宿舍之管理。
(八)公用物品之採購、保管及供應。
(九)辦公室佈置及勤務管理。
(十)技工、工友之僱用、管理考核及勞工保險。
(十一)公務交通車輛之調度管理及維護。
(十二)辦公處所之安全管理。
(十三)慶典集會之籌備。
(十四)公共關係、訪問、參觀及接待。
(十五)民用航空局會議紀錄之登錄分辦及追蹤。
(十六)本站會議之籌備、記錄、重要事項之登記分辦及追蹤。
(十七)圖書刊物之保管編撰及剪貼。
(十八)清潔維護及管理督導。
(十九)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二十)其他交辦事項。
第 7 條
丙等航空站各組職掌如下:
一、業務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類及第二類財產之產權取得、登記、使用管理及租賃。
(二)工作目標之擬訂、陳報及管理。
(三)研擬年度施政計畫並控管執行。
(四)法規、企劃及各項服務項目、糾紛管理督導。
(五)場面設施之維護、整潔檢查及環境美化。
(六)督導場站設施之改善、整修、規劃、設計及施工。
(七)水、電設備、資訊系統之維護管理。
(八)建築物公共安全業務。
(九)場站設施使用、租賃、收費及管理。
(十)通行證之核發及製證。
(十一)機場商店之管理及督導。
(十二)機場保安業務之協調、聯繫及綜合彙辦事項。
(十三)境外移入傳染病及機場衛生防治事項。
(十四)施工安全及工地管理。
(十五)印信典守、文書收發及檔案管理。
(十六)辦公房舍、車輛調度及其他財產管理。
(十七)航空站財產保險。
(十八)辦理慶典集會、公共關係、參觀及招待。
(十九)物品設備之採購、供應及維護。
(二十)技工、工友之僱用、管理考核及勞工保險。
(二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二、航務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辦理航空器飛航時應具備文書之查驗。
(二)飛航組員及地面作業人員酒精含量抽測。
(二)機場周圍禁限建、禁養飛鴿、防制鳥擊及其他影響飛航安全事項之處理。
(三)航空器失事、航空器重大意外事件、航空器意外事件等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之緊急處理及查報。
(四)飛航公告之撰擬及發布。
(五)航空噪音監測及防制設施經費補助業務。
(六)停機坪之使用規劃及管制。
(七)航空器加油、抽油作業之安全督導及溢油之處理。
(八)機場地面裝備機具、車輛、人員之管制及有關規章之擬訂。
(九)機場消防搶救、救護策劃、消防設施之檢查、管理及督導。
(十)機場防颱及核化災毒氣之緊急救護作業。
(十一)航空器飛航動態資料之記錄、簽證、放行及不定期飛航之核准。
(十二)定期班機延誤、回航、取消及技降航空器之查報。
(十三)無線電及警衛安全管理及督導。
(十四)機場回饋金管理及執行。
(十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8 條
丁等航空站職掌如下:
一、協助辦理航空器飛航時應具備文書之查驗。
二、飛航組員及地面作業人員酒精含量抽測。
三、機場周圍禁限建、禁養飛鴿、防制鳥擊及影響飛航安全事項之處理。
四、航空器失事、航空器重大意外事件、航空器意外事件等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之緊急處理及查報。
五、飛航公告之撰擬及發布。
六、航空噪音監測及防制設施經費補助業務。
七、停機坪之使用規劃及管制。
八、航空器加油、抽油作業之安全督導及溢油之處理。
九、機場消防搶救、天然災害之緊急處理。
十、直昇機管制及放行。
十一、航空器飛航動態資料之記錄、簽證、放行及不定期飛航之核准。
十二、軍機支援民航疏運旅客場內作業之處理。
十三、定期班機延誤、回航、取消及技降航空器之查報。
十四、無線電及警衛安全管理及督導。
十五、機場回饋金管理及執行。
十六、場站設施使用、租賃、收費及管理。
十七、研擬施政計畫並控管執行。
十八、法規、企劃及各項服務項目、糾紛管理督導。
十九、場面設施之維護、整潔檢查及環境美化。
二十、機場保安業務之協調、聯繫及綜合彙辦事項。
二十一、境外移入傳染病及機場衛生防治事項。
二十二、督導場站設施之改善、整修、規劃、設計及施工。
二十三、施工安全及工地管理。
二十四、水、電設備、資訊系統之維護管理。
二十五、第一類及第二類財產之產權取得、登記、使用管理及租賃。
二十六、辦公房舍、車輛調度及其他財產管理。
二十七、航空站財產保險。
二十八、辦理慶典集會、公共關係、參觀及維護。
二十九、公用物品之採購、保管及供應。
三十、預算之編擬執行、控制、決算及績效報告。
三十一、印信典守、文書收發、檔案管理。
三十二、其他交辦事項。
第 9 條
特等、甲等、乙等航空站會計室職掌如下:
一、年度概算、預算、分配預算之籌劃及編擬。
二、年度決算、半年結算之彙核及編製。
三、預算之控制及內部審核之執行。
四、作業支出經費併決算辦理,及購建固定資產補辦預算與預算保留之陳報。
五、現金、票據、有價證券、銀行存款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物增減保管、移轉之查核。
六、關係經費負擔或收入一切契約,及大宗動產、不動產之買賣契約,須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
七、原始憑證之審核、記帳憑證之編製及會計帳冊之登錄結算。
八、會計報告之編製及原始憑證之整理保管。
九、採購案件之會核及監辦。
十、職務上應用統計之蒐集登記整理分析編報。
十一、會計人員任免、遷調、考核、獎懲及其他會計人事之擬議事項。
十二、財務上增進效能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第 10 條
特等、甲等、乙等航空站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組織、編制及預算員額之擬辦。
二、職員任免、銓敘、俸給、遷調、獎懲、待遇、退休、退職、資遣及撫卹之擬辦。
三、職員考績、勤惰、差假之辦理及登記。
四、人員甄補儲訓、進修、觀摩、實習及考察案之辦理。
五、公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員工福利、同仁互助及各項補助費之辦理。
六、人事資料登記、人事統計報表、資歷證明、職員證、服務證及健保卡之辦理。
七、國防工業專門技術員工緩召案件之核轉。
八、員工出國案件之核轉。
九、人事規章之擬訂及人事室之業務研究發展。
十、人事管理之建議。
十一、銓審互核。
十二、人事行政資訊管理業務之推行。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第 11 條
特等、甲等、乙等航空站政風室職掌如下:
一、政風法令之擬訂及宣導事項。
二、 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三、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四、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五、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事宜。
六、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七、危害及破壞事件之預防。
八、協助處理陳情及請願事項。
九、政風人員人事管理事項。
十、其他交辦事項。
第 三 章 分層負責
第 12 條
特等、甲等、乙等、丙等航空站公務權責分為三層。主任、副主任為第一層;各組室主管為第二層;承辦人為第三層。第一層主官得將該層應負責之部分公務,授權副主官處理。主官(管)於公出、請假時,由各該層副主官或指定代理人代行其職權。
丁等航空站之層級得視各站實際業務授權情形訂定之。
第 13 條
各站應就職掌範圍,依性質之繁簡、責任之輕重將公務區分為極重要、重要、普通三種,並詳列分層負責明細表。
前項公務處理規定區分如下:
一、極重要及重要公務由第一層主管處理之。
二、普通公務由第一層主管授權第二層主管處理之。
第 14 條
各站各級人員處理授權事務,分別負下列責任:
一、處理事務如有錯誤或顯然越權者依法負責。
二、普通事務以各組室名義行文者,如有錯誤,由各組室主管負責。
三、引用法令案例或文字數字及行文手續之錯誤,由擬稿人及主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各組室主管連帶負責。
四、文件繕寫錯誤,由承繕及校對人員負責。
五、文書、款項及物品之收發,如有遺漏或錯誤,由經辦人負責。
六、其他錯誤事項,依據職務說明書之規定,分別依法負責。
第 15 條
第一層主管對授權事項,如發現被授權人有違反法令、逾越權限或指示原則者,得隨時糾正之,必要時並得變更授權範圍。
第 16 條
各站對外行文以主任名義行之;授權事項之行文,由相關主管負責核判。
第 17 條
依分層負責之規定處理公務,如遇臨時特別案件必須緊急處理時,各組室主管得依其職掌先行處理補請核定。
第 18 條
各級人員職掌,依其職務說明書之規定。
第 四 章 附則
第 19 條
各站因應業務需要成立之任務編組單位,其作業規定由各站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