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及特任人員月俸公費支給暫行條例

民國 38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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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總統月俸及公費,各定為六千元;副總統月俸定為六千元,公費定為三千元。
第 2 條
特任人員、大法官、考試委員月俸定為八百元。
第 3 條
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院長公費定為二千元,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副院長公費定為一千元:其他特任人員、大法官、考試委員公費定為八百元。
組織法定為特派人員之月俸及公費,比照特任人員之規定。
第 4 條
本條例所定月俸及公費,依照現行公務人員薪俸折支標準折合金圓支給。
第 5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