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機構全民國防教育實施辦法

民國 94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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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全民國防教育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政府機關(構)全民國防教育,依本辦法行之。
第 3 條
本辦法以政府機關(構)所屬人員為適用對象。
前項所稱政府機關(構),指政府各級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立學校。
第 4 條
本辦法實施方式如下:
一、專班訓練:開辦全民國防教育訓練專班。
二、隨班訓練:於辦理各項訓練時,列入全民國防教育相關課程。
三、專題講演:利用集會等活動,舉辦全民國防教育相關講演、座談或研習。
四、數位學習:利用中央主管機關製作之教學媒體或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學習全民國防教育相關課程。
五、其他學習活動。
第 5 條
政府機關(構)全民國防教育之實施,由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辦理或委任所屬機關辦理。必要時得委託相關機關(構)學校辦理。
前項教育所需之課程、師資、教材,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劃,提供各機關(構)參考辦理。
第 6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各機關(構)學校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第 7 條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