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美術館藝術圖書中心閱覽證收費標準
民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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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向本館藝術圖書中心申請閱覽證,應依本標準繳納閱覽證費新臺幣五十元。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