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蘇澳港分局辦事細則

民國 93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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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細則依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蘇澳港分局(以下簡稱本局)組織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分局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分局設港航課、業務課、工務課、棧埠管理所、港埠工程所、船機修理所、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及政風室。
第 4 條
港航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區範圍內船舶航行安全及秩序管理事項。
二、船席指定及調配管理事項。
三、港區安全管理及災害事故處理事項。
四、航行障礙避航通告及潮汐資料蒐集事項。
五、港區環境清潔及衛生管理事項。
六、港區範圍內港工作業管理及許可證核發事項。
七、信號台設備維護管理及船舶航行、交通管制事項。
八、船舶檢查丈量及建造、改造船圖審核事項。
九、船舶登記註冊、船舶運送業、船務代理業、海運承擭運送監理事項。
十、船員及引水人及動力小船駕駛人監理事項。
十一、打撈業管理事項。
十二、船舶海事報告簽證事項。
十三、資訊業務之開發、建置、執行事項。
十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 5 條
業務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商港設施經營管理事項。
二、商港營運發展企劃事項。
三、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拖駁船業經營許可事項。
四、港埠業務費計收事項。
五、商港服務費收取事項。
六、旅客服務事項。
七、客戶服務事項。
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訓練宣導及職業災害處理事項。
九、辦理港埠作業委託事項。
十、專戶經理人之聯繫事項。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第 6 條
工務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區整體規劃計畫之擬訂及工程概算之審核、編製事項。
二、重大及新建工程設計、變更修與及查勘擬議處理事項。
三、工程發包、簽約、施工督導、考核、驗收、及決算等業務事項。
四、發包工程完工驗收證明書之簽發事項。
五、緊急災害搶救工程督導事項。
六、工程圖檔建立與管理事項。
七、工程技術諮詢事項。
八、施工預算之擬訂審核及登記保管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第 7 條
棧埠管理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倉棧運用及規劃事項。
二、進出口貨物進倉申請及倉位分配事項。
三、貨棧登記證之申請、變更、撤銷、換照及相關海關業務事項。
四、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現場工作之督導、協調及建議事項。
五、港區危險品裝卸作業管理事項。
六、倉庫設施維護及管理事項。
七、船舶加水及管理事項。
八、裝卸量統計及效率分析事項。
九、民間機具進入港區受理申請事項。
十、裝卸作業勞工安全衛生督導事項。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第 8 條
港埠工程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埠設施維護工程年度預算之擬訂及執行事項。
二、新建工程預算書之擬定及執行事項。
三、港埠工程計畫之擬訂事項。
四、緊急災害搶救工程施工事項。
五、港埠工程採購契約規定有關工地現場環境污染防治督導事項。
六、海象資料蒐集整理事項。
七、測量資料、儀器之管理及維護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第 9 條
船機修理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勤船舶及機械之維修事項。
二、修船架固定機械設備維護、保養、汰換及管理事項。
三、各型車輛之維修事項。
四、所內用電設備之管理及維修事項。
五、船架之維護事項。
六、工程資料製作整理保管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第 10 條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施政計畫、工作考成、為民服務、人民陳情案件、出國報告及動員業務事項。
二、各種會報彙辦、首長簡報製作及施政理念宣達事項。
三、印信典守、文書流程管理、文書處理、檔案管理及文書保密事項。
四、新聞轉核、參訪接待、睦鄰業務等公共關係事項。
五、財產管理、保險及變賣事項。
六、辦公廳舍修繕、維護及使用管理事項。
七、財物、事務用品採購及管理事項。
八、現金出納、有價證券保管品及出納帳冊報表處理事項。
九、不屬於其他各課、室、所掌理事項。
十、其他交辦事項。
第 11 條
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機關組織編制事項。
二、機關人力規劃及評鑑事項。
三、任免、銓敘、俸給及遷調事項。
四、退休、離職、資遣及撫卹事項。
五、考核、獎懲及考成(績)事項。
六、表揚褒獎及申訴事項。
七、差假勤惰管理事項。
八、訓練、進修、講習、出國、考察事項。
九、保險、待遇、福利互助及各項補助費事項。
十、員工體育康樂活動有關事項。
十一、勞資關係、工作規則事項。
十二、人事資料管理事項。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第 12 條
會計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預算編製事項。
二、預算分配、執行及保留事項。
三、收支審核及記帳憑證編製事項。
四、採購及出租業務監辦事項。
五、補助款申撥、保留事項。
六、會計報告編製及辦理上級暨審計機關查核事項。
七、會計簿籍編製及會計檔案管理事項。
八、年度決算編製。
九、料帳處理事項。
十、現金及預算執行查核事項。
十一、統計業務事項。
十二、主計機構組織、主計人員之任免、遷調、考成(績)、考核、獎懲及訓練管理事項。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第 13 條
政風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政風法令之擬(修)訂定及宣導事項。
二、政風工作年度計畫之策劃、擬訂、預算編列及推動執行事項。
三、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四、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五、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六、危害及破壞事件之預防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審查事項。
八、政風督導小組規劃執行事項。
九、政風機構組織、政風人員之任免、遷調、考成(績)、考核、獎懲及訓練管理事項。
十、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第 14 條
分局長綜理分局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分局長襄理分局業務。
第 15 條
課、室、所主管承分局長、副分局長之命,處理本單位業務。
其餘各級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辦理應辦事項。
第 16 條
分局局務會報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報,由分局長主持,副分局長、秘書、各課、室、所主管為出席人員,並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第 17 條
分局局務會報以外之各項會議,視業務需要,由分局長或指派專人主持,得隨時召開之。
第 18 條
本局各項業務之權責劃分,依分層負責明細表辦理。
本分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分局擬訂,報請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核定之。
第 19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