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89.12.07訂定)

民國 89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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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細則依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訓練所(以下簡稱本所)組織條例第九條訂定之。
第 2 條
所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之。
第 3 條
本所設教務組、培訓推廣組、實習組、總務組,並置人事管理員及會計員。
各組、人事管理員、會計員掌理事項,依照本所組織條例及實際業務情況訂定之。
第 4 條
教務組職掌如下:
一、訓練施政計畫之策訂、執行及管考事項。
二、訓練需求之審查及規劃事項。
三、訓練計畫之擬訂、實施及管考事項。
四、師資選、訓、聘任、調派、協調及管理事項。
五、新知、新技、教學方法、教學設備之蒐集研究及策訂事項。
六、訓練教材、書籍之蒐集及編審事項。
七、訓練業務法規、程序之研訂修編事項。
八、訓練協調會議之召集、執行及管考事項。
九、訓練技術文件之處理事項。
十、訓練成果之統計、分析及處理事項。
十一、年度目標管理之策劃、執行及管考事項。
十二、史記、大事日記之記載處理事項。
十三、學員生活訓導事項。
十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 5 條
培訓推廣組職掌如下:
一、民航人才培訓推廣班次之課程及規範之編擬、設計、檢討及修訂事項。
二、民航人才培訓推廣班次之文宣資料之編擬、設計及發送事項。
三、民航人才培訓推廣訓練作業之評估事項。
四、民航人才培訓推廣班次師資之選聘、協調及管理事項。
五、訓練業務之研究、設計及發展事項。
六、民航人才庫之建立、規劃及管理事項。
七、民航人才訓練標準之擬訂、規劃及審核事項。
八、民航人才供需之統計、分析及處理事項。
九、民航人才訓練資源及技術之蒐集、規劃、諮詢、輔導及協調事項。
十、其他交辦事項。
第 6 條
實習組職掌如下:
一、民航人才實習訓練計畫之策訂、執行及管考事項。
二、民航人才在職訓練計畫之策訂、執行及管考事項。
三、民航技術人員訓練實習及電腦化教學之執行事項。
四、在職訓練師資之選聘、調配、管理及協調事項。
五、實習教材、教具之蒐集、策劃及改進事項。
六、在職訓練個人資料之建立事項。
七、空中實習、見學及觀摩之策劃事項。
八、遠距教學之策訂、執行及管考事項。
九、辦公室文書管理、網際網路系統之規劃及管理事項。
十、其他交辦事項。
第 7 條
總務組職掌如下:
一、本所各類經費、專款及有價證券之出納、保管、登記及核對事項。
二、民航專業訓練器材及一般財產物品之購置、保管、供應、修繕、調配、登記及處理事項。
三、本所員工薪餉製發及勞工保險暨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之簽辦事項。
四、本所安全管理、勞工管理、集會管理、辦公處所管理及車輛管理事項。
五、印信典守事項。
六、公文收發、分文、繕校、稽催、管制、統計及考核事項。
七、本所工級人員僱用、考核及退撫案件之審核事項。
八、檔案、圖書及出版品申請管理之事項。
九、不屬其他各組事項。
十、其他交辦事項。
第 8 條
人事管理員職掌如下:
一、本所組織編制、預算員額之擬辦事項。
二、本所職員任免、遷調、銓敘、俸給、考績、獎懲、待遇、退休、資遣及撫卹之擬辦事項。
三、本所職員平時考核、勤惰、差假之辦理及登記事項。
四、本所人員甄補、儲訓、進修、觀摩、實習及考察之辦理事項。
五、本所各組分層負責制度之研擬、修訂事項。
六、本所公務人員保險、公務人員及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之簽辦事項。
七、本所員工福利、同仁互助及各項補助之查核辦理事項。
八、人事資料登記管理、人事統計報表、資歷證明及職員證之核發事項。
九、本所國防工業專門技術員工緩召案件之擬辦事項。
十、本所員工出國案件之簽辦事項。
十一、本所員工通行證之核辦事項。
十二、本所人事管理之建議及改進事項。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第 9 條
會計員職掌如下:
一、本所預算之編籌及分配事項。
二、本所預算之執行、控制及財務之稽核事項。
三、本所會計憑證之審核、編製及送審事項。
四、本所會計簿籍之登記、會計報告及績效報告之編製事項。
五、本所財產增減之審核及統制帳之登記事項。
六、本所資本支出保留之申辦事項。
七、本所支票之會簽、庫存現金、票據及銀行存款之查點事項。
八、本所決算之彙核及編製事項。
九、本所採購案件之會核及會同監辦事項。
十、本所債權、債務及各種契約合同之會核登記事項。
十一、立法院預算備詢相關資料之彙辦。
十二、審計部審核通知事項之處理及核覆。
十三、第二條本所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之。辦理各項統計。
十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 10 條
本所公務權責分為三層,所長、副所長為第一層;組長、人事管理員及會計員為第二層;各承辦員為第三層,各層級主管於公出、請假時,由各該層指定代理人行其權責。
第 11 條
本所公務之處理,依性質之繁簡、責任之輕重,區分如下:
一、極重要及重要公務由第一層主管處理之。
二、普通公務由第一層主管授權第二層主管處理之。
第 12 條
本所各級人員處理授權事務,分別負下列責任:
一、處理事務如有錯誤或顯然越權者,依法負責。
二、引用法令案例或文字數字及行文手續之錯誤,由擬稿人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各該主管連帶負責。
三、文件繕寫錯誤,由承繕及校對人員負責。
四、文書款項及物品之收發,如有遺漏或錯誤,由經辦人負責。
五、其他錯誤事項,依據職務說明書之規定,分別依法負責。
第 13 條
第一層主管對授權事項,如發現被授權人有違反法令、逾越權限或指示原則者,得隨時糾正之,必要時並得變更授權範圍。
第 14 條
本所對外行文以所長名義行之;授權事項之行文,由相關主管負責核判。
第 15 條
依分層負責之規定處理公務,如遇臨時特別案件必須緊急處理時,各主管得依職掌先行處理後,補請核定。
第 16 條
各級人員職掌,依其職務說明書之規定。
第 17 條
本細則報請民用航空局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