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標準檢查員及專業人員認可證收費標準

民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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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標準檢查員及專業人員認可證申請、換(補)發之收費如下:
一、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
(一)認可申請:每件新臺幣四千元。
(二)換(補)發: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二、標準檢查員及專業人員:
(一)認可申請: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換(補)發: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