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人事制度研究改進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 82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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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銓敘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研究改進人事制度,特依本部組織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設置人事制度研究改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2 條
本會以全國公務人員之任免、銓敘、考績、級俸、陞遷、保障、褒獎、撫卹退休、保險、各機關人事管理,及其他有關人事制度、法規、政策之綜合研究改進等事項為範圍。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部長聘請有關學者專家擔任,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本會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由部長就委員中聘請之。
第 4 條
本會置秘書一人、幹事一人,承辦會務,由部長就本部法規司或其他單位職員中指定人員擔任之。
第 5 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酌支研究費、出席費或審查費。
第 6 條
本會每二個月舉行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委員會議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
第 7 條
本會舉行委員會議時,得邀本部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答詢。
第 8 條
本會通過之研究改進意見,送請主管單位參處。
第 9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