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漁船漁具漁業資材及漁業試驗研究用品免稅項目及標準
民國 93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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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 
   
 
   
       本標準依漁業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 條 
   
 
   
       進口漁業生產所必需之漁船、漁具及漁業資材,為國內尚未生產或生產不足者,免徵關稅;其免稅項目及標準如附表。 
     
 
     
       進口前項貨物申請免徵關稅者,應檢附中央漁業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 
     
 
    
     第 3 條 
   
 
   
       漁業試驗研究機關進口試驗研究所必需之用品,免徵關稅。 
     
 
     
       進口前項用品申請免徵關稅者,應檢附中央漁業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