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新聞局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民國 95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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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閱覽、抄錄或攝影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持有或保管本法第三條之政府資訊,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重製或複製本局持有或保管本法第三條之政府資訊,依本局持有或保管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其需付郵遞送者,郵遞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申請重製或複製非附表所列政府資訊外觀型式之本局持有或保管之政府資訊者,按重製或複製之工本費,收取費用。
第 4 條
機關學校申請本局持有或保管本法第三條之政府資訊,供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本局核准後,免收取費用。但需付郵遞送者,郵遞費用由該機關學校負擔。
第 5 條
申請重製或複製本局持有或保管本法第三條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申請人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第 6 條
本標準所定之費用,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 7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