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暫行組織規程

民國 96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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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動物保健衛生、疫病防治及研究試驗等事項。
二、豬瘟與海外惡性傳染病之診斷及防疫研究試驗等事項。
三、動物疾病、疫學病理與病性鑑定技術等研究、獸醫技術輔導、學術文獻之編輯及獸醫講習等事項。
四、動物用生物藥品之開發研究、製造改進及其他公民營生物藥品製造技術之指導、協助等事項。
第 3 條
本所設四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 4 條
本所設秘書室,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事項。
第 5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副所長一人,襄助所務。
第 6 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組長、研究員、副研究員、專員、助理研究員、組員、辦事員、書記。
第 7 條
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8 條
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9 條
本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10 條
本所為配合推動優良藥品製造標準及檢驗業務需要,得設動物用藥品檢定分所,分所得視業務需要,置分所長、系主任、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課員、會計員。
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第 12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備查。本所動物用藥品檢定分所之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分所訂定,報本所備查。
第 1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