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學員宿舍宿舍清潔費收費標準

民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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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向本中心申請住宿學員宿舍,應繳納宿舍清潔費,收費標準為每人每日二百元。
第 3 條
本標準所訂收費金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及其他影響因素等,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