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播放模式
手機睡眠
語音選擇
第 1 條
為促進漁業發展,特依漁業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設置漁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同條第二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農業特別收入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主管機關。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其他有關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獎勵水產校院畢業生上漁船服務所需之補助。
二、辦理漁業通訊改進及業務推展之補助。
三、辦理水產技術研發與服務推廣之補助及費用。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第 5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會辦理之。
第 6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8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10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 11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