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組織法

民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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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衛生福利部為辦理食品、藥物與化粧品之管理、查核及檢驗業務,特設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食品、藥物、化粧品(以下簡稱食品藥物化粧品)管理政策之規劃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食品藥物化粧品之查驗登記、審核、給證、備查與藥物人體試驗之審查及監督。
三、食品藥物化粧品業者之生產流程管理、輸入查(檢)驗、流通、稽查、查核及輔導。
四、食品藥物化粧品之檢驗、研究、實驗室認證、風險評估與風險管理及中藥、植物性藥材之檢驗。
五、食品藥物化粧品之安全監視、危害事件調查及處理。
六、管制藥品之稽核、通報、預警、教育宣導與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及販賣。
七、食品藥物化粧品消費者保護措施之推動。
八、食品藥物化粧品事務之國際合作及境外管理作業。
九、其他有關食品藥物化粧品之管理事項。
第 3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前項人員中二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第 4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署之研究員及副研究員,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衛生福利部核定。
第 6 條
本署各組組長或副組長其中一人及簡任技正員額總數五分之一,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7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