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民國 103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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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各級公立及已立案私立學校(以下合稱學校)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應設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辦理教育儲蓄戶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本小組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其餘委員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其中校外代表及任一性別委員人數,均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一、學校家長會代表一人或二人。
二、社區公正人士一人或二人。
三、教育、社會福利、財務管理或法律等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一人。
四、學校教職員一人至五人。
前項第一款學校家長會代表由家長委員會向校長推薦。學校未設家長會者,由校長遴聘家長代表擔任之。
第 3 條
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
本小組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本小組委員於任期中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校長解聘之;其缺額應依前條規定,由校長遴聘委員補足其任期。
第 4 條
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事項。
二、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五項規定,將勸募所得移轉至其他學校教育儲蓄戶之審查。
三、公開勸募個案及需求金額之審查。
四、學校教育儲蓄戶收支管理。
五、學校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公開徵信事項之審查。
六、其他有關勸募及管理事項。
第 5 條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就學校教職員或委員派(聘)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小組運作各項事務。
第 6 條
本小組每學期至少定期召開會議一次;召集人或半數以上委員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7 條
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 8 條
本小組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本小組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個案學生之家長、導師、實際照顧人員、家庭訪問人員列席說明,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機關團體或專家學者列席提供意見。
本小組會議應作成紀錄,於會議結束一星期內簽報校長,依決議事項執行。
會議之提案方式、條件及程序等議事作業,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委員會議之決議辦理。
本小組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適用或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小組運作所需經費,由學校相關預算內支應,不得由教育儲蓄戶款項支應。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