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辦事細則

民國 103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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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以下簡稱本臺)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臺長綜理臺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臺長襄助臺長處理臺務。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臺設下列科、室及分臺:
一、企劃科。
二、節目科。
三、新聞科。
四、工務科。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主計室。
八、臺北、新竹、臺中、臺南、高雄、宜蘭、花蓮及臺東分臺。
第 5 條
企劃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節目政策之研發、設計、規劃與分析及節目企劃評鑑。
二、外製節目策劃。
三、聽眾意見調查分析。
四、大專學生實習之安排管理。
五、員工教育訓練。
六、接待各界參觀、訪問等公共關係。
七、圖書資料管理與本臺內部刊物之規劃編輯及發行管理。
八、配合本臺各項活動之攝影、錄影。
九、其他有關企劃業務事項。
第 6 條
節目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節目製作主持策劃與播出編排、監聽、交換及推廣之執行。
二、節目資料蒐集、文稿編撰及其運用。
三、節目製作錄音及導播。
四、有聲資料之管理。
五、節目活動之舉辦。
六、節目之紀錄統計分析及報告。
七、節目製作、主持、助理人員之聘請與管理及節目邀訪人員聯繫。
八、節目人員遴選及在職訓練。
九、分臺節目業務督導及考核。
十、其他有關節目業務事項。
第 7 條
新聞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新聞編輯政策之擬議。
二、新聞採訪路線之分配調整調度。
三、新聞之採訪、發掘及追蹤。
四、新聞稿之撰寫及編輯。
五、一般公安、災難新聞之即時報導及重大新聞之轉播。
六、新聞資料之採錄、建檔及運用。
七、新聞深度報導節目之製作。
八、新聞人員遴選及在職訓練。
九、分臺新聞業務之考核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新聞業務事項。
第 8 條
工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廣播發射系統規劃、建置、維護及管理。
二、廣播成音、傳輸系統規劃、建置、維護及管理。
三、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四、廣播機務紀錄及報告之統計。
五、廣播器材設備修護及報廢之簽辦。
六、各分臺工務業務督導考核。
七、收聽品質改善及有關工務問題處理。
八、技術人員在職教育。
九、其他有關工務業務事項。
第 9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年度施政計畫、工作計畫、工作報告之彙編。
二、年度業務檢查管考及臺務會報之召開、彙辦。
三、印信、典守及公文收發、繕校、檔案管理。
四、營繕工程、房舍管理、維護。
五、工程、財物及勞務之委任等項之採購。
六、事務用品採購、辦公處所管理及出納業務。
七、警衛、駕駛、工友之協調管理,及車輛之管理維護。
八、法令之研究、整理及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
九、不屬其他單位事項。
第 10 條
人事室掌理本臺人事事項。
第 11 條
主計室掌理本臺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2 條
分臺掌理事項如下:
一、轉播本臺各種節目。
二、自播節目之策劃、執行及管理。
三、地區新聞與活動之採訪、製作及播出。
四、廣播設備操作及維護保養。
五、一般行政管理及聽眾服務。
六、轉播站臺之管理、維護及保養。
七、安全維護。
八、其他有關分臺業務事項。
第 13 條
本臺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4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