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民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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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 條
使用本園區場地,應繳納使用規費,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