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執行機關至第一類電信業者機房執行個案臨時監察之收費標準

民國 93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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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 條
通訊監察執行機關至第一類電信業者機房執行個案臨時監察時,行動電話業者得依所附收費標準表一收取費用,固定通信業者得依所附收費標準表二收取費用。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