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基隆港務消防隊辦事細則

民國 91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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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隊組織通則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內政部消防署基隆港務消防隊(以下簡稱本隊)處理事務,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
第 二 章 職掌
第 3 條
本隊隊長綜理隊務,副隊長襄理之,並設下列各課、中心、人事管理員及會計員:
一、災害預防課。
二、災害搶救課。
三、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四、人事管理員。
五、會計員。
第 4 條
災害預防課職掌如下:
一、消防安全檢查之規劃、執行事項。
二、違反消防法令案件處理、防火、防溺、防颱教育宣導及防火業務之策劃、執行事項。
三、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與處理場所之安全管理及違規取締事項。
四、防焰制度之執行事項。
五、火災證物鑑定、火災原因、損失情形調查之統計、分析及證物保存、管理事項。
六、建築物消防設備檢修制度之管理、執行事項。
七、煙火施放、山林、田野引火燃燒及使用炸藥爆破施工之許可申請事項。
八、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及竣工會勘事項。
九、財產管理、人員裝備及物品採購、規劃事項。
十、辦公處所、廳舍環境及公共設施等管理事項。
十一、典禮集會之籌備、會場設備佈置及其他供應接待事項。
十二、技工、駕駛及工友之管理事項。
十三、現金出納及員工薪俸表冊之編造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災害預防事項。
第 5 條
災害搶救課職掌如下:
一、災害防救之策劃、推動及管理事項。
二、救災資源與消防水源之整備、運用及管理事項。
三、義勇消防人員之編組、訓練、管理、運用及保險福利事項。
四、緊急救護之策劃、執行及救護人員教育訓練、進修事項。
五、救護人員與車輛、裝備器材之管理、規劃及緊急醫療救護通報系統建置事項。
六、特殊意外災害之緊急救護措施、勤務及專責救護隊之規劃事項。
七、消防常年訓練、學術科講習訓練與特殊任務戰力訓練等之策劃、執行及督導事項。
八、隊職員在職訓練、進修、考試及請領證書執行事項。
九、隊職員未屆滿服務年限離職有關賠償事項。
十、消防人員心理諮商及教育輔導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災害搶救事項。
第 6 條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職掌如下:
一、各種災害(難)搶救之指揮、調度、管制及聯繫事項。
二、值日人員輪值表之編排及各分隊勤務表之管制事項。
三、通訊設備之維護、管理事項。
四、民眾報案之受理及勤務之規劃、派遣、管理事項。
五、勤務督察之規劃、風紀案件之督導、考核及查處事項。
六、特種警戒勤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事項。
七、年度業務績效檢討、工作成果報導資料之蒐集、整理及新聞發布、聯繫事項。
八、會議籌備召開及會議紀錄之整理事項。
九、公共關係事項之推動與民眾及隊員意見之研究、分析事項。
十、為民服務及人民申請案件之管制、考核事項。
十一、公文收發、擋案管理及印信保管業務、規劃事項。
十二、資訊發展計畫、資訊設備之購置、配發及管理事項。
十三、辦公室自動化、資訊教育訓練之規劃、執行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勤務指揮、通訊及資訊事項。
第 7 條
人事管理員職掌如下:
一、組織編制、員額配置及人力運用事項。
二、人事法令之執行及人事管理規定之擬訂事項。
三、職務設置、歸系及異動管理事項。
四、職員任免、遷調、銓審及俸給事項。
五、工作簡化及分層負責之規劃、執行事項。
六、職員平時考核、獎懲及考績事項。
七、職員差假、勤惰及品德生活之管理事項。
八、員工體育、文康及團體活動之規劃事項。
九、職員退休、資遣、撫卹之核轉事項。
十、職員待遇、福利、保險、各項補助津貼及輔建貸款之核辦(轉)事項。
十一、職員人事資料管理、登記、統計及建檔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第 8 條
會計員職掌如下:
一、年度預(概)算及追加(減)預算之擬編事項。
二、年度分配預算之擬編及修正事項。
三、經費流用、計畫變更及動支預備金之申請事項。
四、歲出應付款案件之申請保留及清理事項。
五、年度預算之執行、控制及審核事項。
六、會計憑證之編製、簿籍之登記、結算與會計報告之編送及公告事項。
七、原始憑證送審與會計憑證、帳簿、報表之整理、保管及報請銷毀事項。
八、暫付款、應付款、保管款及代收款等帳務之清理事項。
九、會計制度增、修訂之擬(建)議事項。
十、年度決算報告之編送及公告事項。
十一、各項採購案件之會同監辦事項。
十二、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財物之查核事項。
十三、財務案件之查核事項。
十四、公務統計方案之執行事項。
十五、公務統計資料之蒐集、審核、管理及報表編報事項。
十六、其他有關歲計、會計及統計業務事項。
第 三 章 權責
第 9 條
隊長之權責如下:
一、施政方針、工作計畫之推動、督導及考核等決定事項。
二、人事管理業務之決定事項。
三、歲計、會計及統計業務之決定事項。
四、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五、重要案件或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六、其他有關本隊重要事務之決定或處理及上級交辦事項。
第 10 條
副隊長之權責如下:
一、襄助隊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各單位主管業務之監督及指導事項。
三、重要報告、公文稿件之審核及代決事項。
四、隊長交辦事項。
第 11 條
課長、主任、人事管理員、會計員之權責如下:
一、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指揮、監督及考核事項。
二、主管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處理事項。
三、所屬人員陞遷、考核、獎懲之擬議事項。
四、各分隊業務有關人員工作調整之建議事項。
五、各分隊執行有關本單位主管業務之指導或支援事項。
六、業務之研究發展事項。
七、例行公務或次要案件之決定或代行事項。
八、隊長、副隊長交辦事項。
第 12 條
課員、技士、分隊長、小隊長及隊員處理公務,以其承辦業務範圍,負其責任。
第 13 條
本隊處理公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 四 章 會報及會議
第 14 條
本隊隊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由隊長主持,副隊長、課長、主任、人事管理員、會計員為當然出席人員,其餘由隊長指定,並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第 15 條
各業務單位得視業務需要召開檢討會,以提高工作效率。
第 五 章 附則
第 16 條
本隊文書處理、財務管理及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規則及有關規定辦理之。
第 17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