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提供統計資訊收費標準

民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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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批次抄錄各類統計資料者,應依下列資料類別收取規費:
一、統計結果:按統計項目及其複分類計價,每一項目的子類以新臺幣五百元計算。
二、廠商名錄:每期每次應繳納基本抄錄費新臺幣五千元,抄錄筆數超過五千家者,每增加一筆加收新臺幣一元。
前項抄錄作業如需外加程式設計或設備投入者,則依各該費用標準加收百分之二十服務費,服務費不足新臺幣二千元以二千元計算。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