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資料公開辦法
民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手機睡眠 
    
   
 
 
 
   語音選擇  
 
 
     第 1 條 
   
 
   
       本辦法依藥事法第四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公開其所為之藥物核准審查報告摘要,及持有、保管藥商申請藥物查驗登記所檢附之下列資料。但藥商申請新藥查驗登記所檢附之營業秘密資料,應保密之: 
     
 
     
       一、藥物成分及仿單。 
     
 
     
       二、臨床試驗計畫摘要。 
     
 
     
       三、藥品風險管理計畫及藥物安全相關資訊。 
     
 
    
     第 3 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開藥物查驗登記資料,其方式如下: 
     
 
     
       一、刊載於政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 
     
 
     
       二、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三、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 
     
 
    
     第 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