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國防部通信聯合會報辦法

民國 62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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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為求全國軍、公民用通信之密切聯繫,相互協調,解決實際問題,發揮最高效能起見,特成立本會報。
第 2 條
本會報定名為國防部、交通部通信聯合會報。
第 3 條
本會報任務如左:
一、關於軍、公、民用通信重要業務之相互報導事項。
二、關於軍、公、民用通信設施之協調事項。
三、關於通信技術上之合作事項。
四、關於無線電呼號及頻率分配之洽商事項。
五、關於無線電通信干擾之相互避免事項。
六、關於國際通信規章之報導事項。
七、關於通信技術及業務之研究發展洽商事項。
八、其他軍、公、民用通信共同問題之咨商事項。
第 4 條
本會報由國防部及交通部共同組成,以國防部部長及交通部部長為召集人。開會時,並指定兩部所屬通信單位主管出席。
第 5 條
本會報為適應事實上之需要,得設置左列各小組,經常處理特殊事務。其組織及人選,經會報討論後決定之:
一、第一小組
(一)關於軍、公、民用通信共同問題之咨商聯絡事項。
(二)關於通信研究發展事項。
(三)關於通信監察事項。
二、第二小組
(一)關於頻率管理事項。
(二)關於電波研究事項。
前項各小組之任務,應以聯繫及協調為主,其有關實際執行工作,仍由各主管機關分別負責。
第 6 條
本會報設執行秘書一人,主持文書工作,由召集人會商指調之。
第 7 條
本會報因工作上需要,得向有關單位酌調少數人員,協同執行秘書處理日常事務。
第 8 條
本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其地點、日期及時間,由召集人決定之;必要時並得召集臨時會報。
第 9 條
會議時,除第一、二小組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得列席外,並邀請美軍臺灣協防司令部及美軍援顧問團通信顧問列席;必要時,得通知其他有關單位人員列席。
第 10 條
會議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如召集人不能出席時,得由召集人指定代表人代理之。
第 11 條
會議議程,由執行秘書編訂,呈召集人核定後行之。
第 12 條
各項報告及議案,應由提案人於每月十五日前,連同附件或譯本,送達執行秘書查核編入議事日程,凡不屬於本會報辦法第三條規定範圍以內者,得由執行秘書退還原提案人或移送主管機關辦理。
凡原提出之報告內容冗長繁複者,應由執行秘書整理簽附摘要說明。
第 13 條
如有性質重要或具有臨時性之議案不及編入議事日程者,須經召集人核定,得列入臨時動議。
已編入議事日程經原提案人請求變更時,須經召集人核定,始得變更。
第 14 條
會議紀錄於整理完畢後,由執行秘書分送有關單位校閱,如有修改,應於修改處蓋章。
第 15 條
議事日程之編訂,開會之紀錄,決議事項之呈報。通知與發佈,有關調查,統計及其他之準備事項,由執行秘書指派其工作人員辦理之。
第 16 條
會議報告、討論事項,未經召集人核定,不得發佈及對外洩漏。
第 17 條
會議紀錄,由執行秘書譯成英文,分送美軍臺灣協防司令部及美軍援顧問團通信顧問。
第 18 條
本會報議決事項,分別由有關單位依據會議紀錄及行政系統負責執行。其須呈報行政院核備或核示者,由國防、交通兩部會銜專案呈報。
第 19 條
本會報所需事務費用,由執行秘書列具預算,經會報核定後,分由國防交通兩部負擔。
第 20 條
本會報對行政院行文,由國防、交通兩部會銜呈報;其屬對有關本會報各單位之行文,得以執行秘書名義行之。
第 21 條
本辦法呈奉行政院核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