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鑿井技工考驗收費標準

民國 94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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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七條及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地下水鑿井技工考驗應繳報名費及術科考驗費,合計新臺幣四千五百元。
第 3 條
地下水鑿井技工經考驗合格,應繳納新臺幣五百元證書費,始得領取考驗合格證書;申請補、換發考驗合格證書者,亦同。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