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規費收費準則

民國 99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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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準則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各項申請規費如下:
一、申請設立許可,申請管理之著作類別為一類者,每件新臺幣二萬八千元,每增加一類,加收新臺幣五千元。
二、申請增加管理著作類別,申請之著作類別為一類者,每件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每增加一類,加收新臺幣五千元。
三、申請合併許可,每件新臺幣一萬元。
第 3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