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資料供應及收費標準
民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手機睡眠 
    
   
 
 
 
   語音選擇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供應地質調查、研究及彙整所產生之電子化成果圖資、影像、文字、數據及其他相關地質資料,應依本標準收費。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申請各項地質資料應填具資料使用申請表(如附表一),並繳納費用。 
     
 
     
       收費項目及基準依資料使用收費基準表(如附表二)計算。 
     
 
    
     第 4 條 
   
 
   
       政府機關如為公務使用而申請地質資料者,經本中心核定,得免予收費。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