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護理師申請甄審收費標準

民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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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依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規定申請筆試及口試費用。
二、依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規定申請證書更新之查核費用。
第 3 條
申請專科護理師甄審規費收費費額如下:
一、專科護理師筆試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專科護理師口試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二千元。
三、專科護理師證書更新查核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五百元。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