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文學館組織法

民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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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文化部為辦理臺灣文學之研究、典藏、展示及推廣等業務,特設國立臺灣文學館(以下簡稱本館)。
第 2 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臺灣文學之資料蒐集、調查、研究、譯述及編印。
二、臺灣文學文物之典藏、整理、登錄、修護、保存及數位應用。
三、臺灣文學之展示規劃、製作、導覽及維護管理。
四、臺灣文學之品牌行銷、文學獎辦理、創作環境優化及公共服務。
五、臺灣文學之人才培育、學習推廣及國內外館際交流合作。
六、其他有關臺灣文學業務之推動事項。
第 3 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 4 條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5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