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臺南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菸倉庫及其戶外廣場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民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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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第 2 條
使用本場地,應繳納使用規費及保證金,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