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管河川採取土石使用河川公地使用費收費標準

民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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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 條
中央管河川各水系之採取土石使用河川公地使用費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 3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河川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經許可辦理中央管河川疏濬兼供土石作業,其採取土石使用費得依前條收費標準之金額減免百分之七十。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