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衛生師事務所登記證及執業執照收費標準

民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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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公共衛生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公共衛生師事務所或執業執照者,應繳納費用如下:
一、請領、補發或換發公共衛生師事務所登記證,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二、請領、補發或換發公共衛生師執業執照,每張新臺幣三百元。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