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交響樂團演奏廳場地設備使用收費標準

民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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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 條
向本團申請使用演奏廳場地及設備,應依本標準規定繳納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