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各分局辦事細則

民國 102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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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各分局(以下簡稱各分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各分局分局長綜理分局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 3 條
各分局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 條
各分局得設之課、室,如附表。
第 5 條
服務管理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納稅服務、租稅教育及宣導。
二、企劃管考業務。
三、文書、檔案及庶務管理。
四、稅務管理。
五、電腦設備管理、登錄站作業及列印作業(含各項課稅資料建檔)。
六、地區性營業稅進銷項登錄作業。
七、各稅稅款劃解及退稅管理。
八、單照管理。
九、其他有關服務管理事項。
第 6 條
營所遺贈稅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與未分配盈餘申報、未申報案件之收件、保管、開徵、發單及取證。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未分配盈餘非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之審查。
三、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與其作業組織申報案件之收件、保管、開徵、發單及取證。
四、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非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之審查。
五、營利事業所得稅簡易違章案件之審理及裁罰。
六、營利事業所得稅違章檢舉案件之查緝。
七、外查報備案件之處理。
八、遺產及贈與稅申報案件之收件、審查、核定、開徵、發單及取證。
九、遺產及贈與稅資料之蒐集、整理及保管、違章檢舉案件查緝。
十、其他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事項。
第 7 條
綜所稅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綜合所得稅(含外僑所得稅)申報案件之收件、審查、核定、開徵、發單及取證。
二、綜合所得稅簡易違章案件之審理及裁罰。
三、綜合所得稅違章檢舉案件之查緝。
四、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之開徵。
五、全功能櫃檯作業(不含營業稅)。
六、租賃、扣繳與非扣繳業務資料蒐集、整理、保管、調查核定及違章檢舉案件查緝。
七、執行業務與其他所得之資料蒐集、整理、保管、調查核定及違章檢舉案件查緝。
八、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報備案件之調查、處理。
九、其他有關綜合所得稅事項。
第 8 條
銷售稅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營業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稅籍資料管理、申報收件、審查、核定、開徵、發單及取證。
二、貨物稅、菸酒稅稽徵及貨物稅證照核發。
三、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簡易違章案件之審理及裁罰。
四、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違章檢舉案件查緝。
五、營業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專案查核。
六、統一發票管理。
七、營業稅多功能櫃檯作業(受理營業人簡易案件之申請)。
八、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資料之蒐集整理、移送登錄及保管。
九、其他有關銷售稅事項。
第 9 條
人事室掌理分局人事事項。
第 10 條
政風室掌理分局政風事項。
第 11 條
主計室掌理分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2 條
各分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3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