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航港局辦事細則
民國 102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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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 
   
 
   
       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3 條 
   
 
   
       (刪除) 
     
 
    
     第 4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5 條 
   
 
   
       本局設下列組、室、中心: 
     
 
     
       一、企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航務組,分三科辦事。 
     
 
     
       三、船舶組,分三科辦事。 
     
 
     
       四、港務組,分四科辦事。 
     
 
     
       五、船員組,分三科辦事。 
     
 
     
       六、航安組,分四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四科辦事。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分二科辦事。 
     
 
     
       十一、資訊室。 
     
 
     
       十二、北部航務中心,分六科辦事。 
     
 
     
       十三、中部航務中心,分四科辦事。 
     
 
     
       十四、南部航務中心,分六科辦事。 
     
 
     
       十五、東部航務中心,分三科辦事。 
     
 
    
     第 6 條 
   
 
   
       企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際組織事務之參與及研析。 
     
 
     
       二、海運相關法規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之研議及擬訂。 
     
 
     
       三、海運、港口、物流與商港自由貿易港區發展策略之規劃及研析。 
     
 
     
       四、國際公約之蒐集、研析、編冊、管理及國內法制化作業。 
     
 
     
       五、海運國際合作事務之研析及我國海運業者參與國際合作事務之輔導。 
     
 
     
       六、航港政策之研析及擬議。 
     
 
     
       七、海運貿易協議及談判之研析擬議。 
     
 
     
       八、派員駐境外辦事之作業及管理。 
     
 
     
       九、法令之研究、整理、編纂及諮詢。 
     
 
     
       十、其他有關企劃事項。 
     
 
    
     第 7 條 
   
 
   
       航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航業、海商相關法規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之研議及擬訂。 
     
 
     
       二、水運航線之規劃、船舶之調配及航線證書之核發。 
     
 
     
       三、航業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及註銷登記、費率之備查。 
     
 
     
       四、船舶運送業聯營組織及業務之監理督導。 
     
 
     
       五、臺灣地區與香港、澳門及大陸地區航運業務之處理。 
     
 
     
       六、違反航業法規規定及消費者保護案件之處理。 
     
 
     
       七、外國船舶運送業在臺分支機構之設立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及監督管理。 
     
 
     
       八、績優航商表揚之審核。 
     
 
     
       九、航運條約或協定之處理。 
     
 
     
       十、其他有關航務事務之處理。 
     
 
    
     第 8 條 
   
 
   
       船舶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船舶相關法規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之研議及擬訂,船舶國際公約之認可及施行之擬議審核。 
     
 
     
       二、船舶之建(購)造、改造、修理、抵押、出售及拆解等事項之核議。 
     
 
     
       三、船舶(含小船)檢查、丈量、載重線或吃水尺度勘劃事項之業務督導。 
     
 
     
       四、船舶登記及小船註冊業務之督導。 
     
 
     
       五、船舶安全管理與查核、保全事項及保全等級之發布。 
     
 
     
       六、驗船機構之監督與管理及驗船師執業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 
     
 
     
       七、船舶技術人員訓練、船舶技術規範、檢查技術標準之研訂及核議。 
     
 
     
       八、非中華民國國籍船舶申請進入非國際港灣口岸之特許。 
     
 
     
       九、水運動員準備相關事項之擬訂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船舶事務之處理。 
     
 
    
     第 9 條 
   
 
   
       港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商港港埠業監理業務之督導。 
     
 
     
       二、國內商港(不包括金門縣及連江縣國內商港)之經營及管理。 
     
 
     
       三、商港服務費之收取。 
     
 
     
       四、商港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應辦理事項之執行及督導。 
     
 
     
       五、港口設施保全之督導。 
     
 
     
       六、港區污染防治之督導。 
     
 
     
       七、商港公有公共基礎設施之建設管理。 
     
 
     
       八、港務管理相關法規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之研議及擬訂。 
     
 
     
       九、各港災害防救業務之督導。 
     
 
     
       十、其他有關港務事務之處理。 
     
 
    
     第 10 條 
   
 
   
       船員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船員發展、培訓計畫之研議與相關國際公約認可之研擬及資料蒐集。 
     
 
     
       二、船員相關法規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之研議及擬訂。 
     
 
     
       三、船員規劃及研考業務之處理。 
     
 
     
       四、船員訓練設備購置補充之審議。 
     
 
     
       五、船員訓練機構、動力小船駕駛、遊艇駕駛及其訓練機構之管理。 
     
 
     
       六、船員各項訓練、適任性評估與航海人員測驗及發證之管理。 
     
 
     
       七、船員訓練計畫書核可之研擬。 
     
 
     
       八、水運動員之船員管理。 
     
 
     
       九、船員證件、最低安全配額、船員勞動條件及檢查之管理。 
     
 
     
       十、其他有關船員、動力小船與遊艇駕駛等事務之處理及督導。 
     
 
    
     第 10-1 條 
   
 
   
       航安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燈塔與助航設施之設置、維護及管理。 
     
 
     
       二、航行安全相關法規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之研議及擬訂。 
     
 
     
       三、航行安全策略之規劃及研擬。 
     
 
     
       四、航船布告。 
     
 
     
       五、引水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六、海難救護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七、打撈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八、海事案件之處理及統計分析。 
     
 
     
       九、海事評議事項之處理及評議會議召開。 
     
 
     
       十、其他有關航安等事務之處理及督導。 
     
 
    
     第 11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本局辦公廳、宿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四、本局辦公廳、宿舍新建、擴建、遷建等營繕工程之審查、協調及督導。 
     
 
     
       五、本局辦公廳、宿舍、檔案、財產、車輛管理之督導考核及工程施工查核。 
     
 
     
       六、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七、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 
     
 
     
       八、本局災害防救之聯繫及安全防護。 
     
 
     
       九、不屬其他各組、室、中心事項。 
     
 
    
     第 12 條 
   
 
   
       人事室掌理本局人事事項。 
     
 
    
     第 13 條 
   
 
   
       政風室掌理本局政風事項。 
     
 
    
     第 14 條 
   
 
   
       主計室掌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5 條 
   
 
   
       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局資訊應用服務策略規劃及協調推動。 
     
 
     
       二、本局資訊應用環境規劃及管理。 
     
 
     
       三、本局機關資通安全規劃及推動。 
     
 
    
     第 16 條 
   
 
   
       各航務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航業監理業務之執行。 
     
 
     
       二、船員服務手冊、適任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作業及船員監理業務之執行。 
     
 
     
       三、船舶檢查、丈量、註冊、登記、載重線勘劃業務之執行。 
     
 
     
       四、海事案件之調查處理、打撈業務及海難救護業務之管理。 
     
 
     
       五、引水業務及引水人管理。 
     
 
     
       六、航路標誌管理及維護之執行。 
     
 
     
       七、商港公有公共基礎設施之維護及管理。 
     
 
     
       八、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應辦理事項之執行。 
     
 
     
       九、港區污染防治之管理。 
     
 
     
       十、其他有關航政及港政事務之執行。 
     
 
    
     第 17 條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8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