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處務規程

民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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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部長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構)及人員;次長襄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參事、技監權責如下:
一、本部重要工作計畫之審議。
二、業務之研究改進及重要政務之建議。
三、出席各種法規審查研究會議。
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 5 條
本部設下列司、處:
一、綜合規劃司,分四科辦事。
二、國際財政司,分四科辦事。
三、推動促參司,分三科辦事。
四、秘書處,分五科辦事。
五、人事處,分三科辦事。
六、政風處,分二科辦事。
七、會計處,分四科辦事。
八、統計處,分三科辦事。
九、法制處,分五科辦事。
第 6 條
綜合規劃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財政政策、法令、制度與措施之研擬、規劃及協調。
二、財政理論之研究分析及稅式支出制度之強化。
三、國際競爭力指標評比之研議評析、規劃及協調。
四、國內外財經情勢、施政規劃相關資訊之蒐集、研析及評議。
五、施政計畫之擬訂、管制與考核及重要事項之追蹤管制。
六、行政效能、為民服務工作與品質之規劃、推動及協調。
七、部、次長出席會議資料準備及本部業務報告、各類文稿撰擬。
八、部務會報等議事之籌辦,本部送刊公報、財政刊物之編印出版作業及圖書流通管理等行政管理。
九、財政史料陳列室之建置及維護管理。
十、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 7 條
國際財政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租稅協定、關務協定、財政合作協定之洽簽、訂定、修正、終止及解釋。
二、租稅協定相關法規訂定、修正及廢止之研擬。
三、租稅協定適用爭議之解決及資訊交換之執行。
四、國際財政組織、國際租稅組織、國際關務組織、多邊開發銀行及其相關會議之處理。
五、國際財政資訊之蒐集及制度之研究。
六、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有關前五款業務之辦理。
七、其他有關國際財政事項。
第 8 條
推動促參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政策與制度之研訂及政令之宣導。
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令之訂定、修正及解釋之研議。
三、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之協調、推動、獎勵、督導及考核。
四、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之訓練。
五、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之蒐集、公告及統計。
六、其他有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事項。
第 9 條
秘書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司、處事項。
第 10 條
人事處掌理本部人事事項。
第 11 條
政風處掌理本部政風事項。
第 12 條
會計處掌理本部歲計及會計事項。
第 13 條
統計處掌理本部統計事項。
第 14 條
法制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法規案件之審查。
二、法規之整理及檢討。
三、法規疑義之研議及闡釋。
四、訴願案件之擬議。
五、其他法制及訴願業務。
第 15 條
本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6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