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文化資產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民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播放模式
手機睡眠
語音選擇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 條
使用本園區場地,應繳納使用規費及保證金,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