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民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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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總隊(以下簡稱本總隊)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總隊長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總隊長襄助總隊長處理隊務。
第 3 條
本總隊設下列科、中心、室及警察隊:
一、行政科。
二、國際科。
三、後勤科。
四、保防科。
五、督訓科。
六、勤務指揮中心。
七、秘書室。
八、人事室。
九、主計室。
十、刑事警察隊。
十一、保安警察隊。
本總隊得設十四中隊辦事。
第 4 條
行政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警力配置之調整、轄區劃分或變更及警察勤務之規劃實施。
二、勤前教育之規劃實施。
三、交通安全維護、管制、宣導與交通秩序整理、交通事故處理及交通統計、通報之規劃、督導。
四、警備、警衛、警戒之規劃執行及機動保安警力之調遣配備,反暴力恐怖攻擊業務之規劃、實施。
五、防情通訊及警報設施整備協調。
六、配合搶救災難之協調及警力派遣。
七、協助取締環保犯罪、妨害衛生之規劃、督導。
八、協助執行港務法令之規劃、督導。
九、其他有關戶口、民防及行政、交通、保安警察事項。
第 5 條
國際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涉外治安案件之宣導、防處及偵辦;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非法活動調查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外事情報蒐集、諮詢布置之執行;反恐專案涉嫌外僑之偵監。
三、執行重要國、外賓蒞臨安全維護之規劃、執行。
四、促進國際警察合作交流之規劃及執行。
五、兩岸交流涉及警察事務之執行。
六、外國籍旅客、船員之諮詢及服務。
七、其他有關外事警察事項。
第 6 條
後勤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財產(含動產與不動產)之帳簿登記與盤點、清查、督導及管理。
二、本總隊廳舍、眷舍之整建與營繕工程督導、執行及管理。
三、警用車輛購置、管理及調度。
四、員警服裝、財物之採購、保管及分發。
五、油料之籌補、分配及報銷作業。
六、警用裝備器材之採購、分配、管理及督導。
七、警用武器、彈藥配賦與保養檢查之規劃、執行及督考。
八、警用通訊裝備之管理、維修及通訊業務之處理。
九、駕駛之訓練、考核及管理。
十、其他有關警察後勤事項。
第 7 條
保防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機關保防工作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社會保防工作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國家安全偵防工作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四、社會治安調查(含走私、偷渡)工作之規劃、督導、蒐集及處理。
五、社會治安與特種勤務情報諮詢布置工作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六、特種勤務危安目標情報作業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七、港口遭受劫持或破壞初期應變及演習之規劃、督導。
八、港區治安維護及檢管之規劃、督導。
九、其他有關保防安全工作事項。
第 8 條
督訓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勤務督察、重點業務及警戒、警備、重大演習之督導、考核。
二、維護警風紀之規劃、督導、考核及風紀案件之查處。
三、激勵員警士氣與改善員警服務態度各項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四、特種勤務之協調、聯繫、執行及督導。
五、員警考核評鑑與教育輔導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六、員警申訴之執行、督導及考核。
七、員工因公傷亡、殘疾慰問及急難濟助之規劃、執行。
八、警察品德教育、常年、在職訓練、新進人員職前訓練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九、警察人員進修、考察與專題研究、研習之規劃、遴選及審核。
十、其他有關督察及警察教育事項。
第 9 條
勤務指揮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種聚眾活動與治安、交通、災難事故等情資或案件之查報、狀況處置之指揮、管制及執行。
二、預警查報。
三、協助監看媒體報導有關警政重大新聞之交查、管制及回報。
四、機動警力之指揮、調度及掌握。
五、各隊組合警力運作之管制。
六、越區辦案管制、通報。
七、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八、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事項。
第 10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公文之收發、分文與文書處理之規則、解釋、考核、獎懲及分析。
二、綜合性計畫、年度施政計畫之彙編,重要方案之列管及督導考核事項;上級指示或交辦案件及其他重要業務之列管。
三、檔案管理之規劃、督導與歸檔公文之點收、分類、裝訂、典藏、檢調、清理銷毀及移交。
四、各業務單位制(訂)定、修正、解釋警政法規之審查、協調事項與警政法規宣導、座談、講習之規劃、督導及協調。
五、推行為民服務工作及警察公共關係之處理。
六、事務用品之採購。
七、工友、水電、集會及辦公處所管理。
八、出納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收支及保管。
九、員警心理諮商輔導之規劃、執行及考核。
十、不屬其他單位事項。
第 11 條
人事室掌理本總隊人事事項。
第 12 條
主計室掌理本總隊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3 條
刑事警察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預防犯罪及協助偵查犯罪業務之規劃、實施。
二、槍彈、毒品犯罪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三、司法警察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業務之規劃、實施。
四、刑事鑑識業務之規劃實施及證物之處理。
五、犯罪紀錄與刑事資訊系統之使用、維護及管理。
六、犯罪偵防、鑑識、防爆等裝備器材之管理維護與防爆業務、刑案爆裂物之管制及通報。
七、刑事警察之業務督導、教育訓練、風紀考核之實施與經濟犯罪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八、治安情報之布置、蒐集、傳遞、運用及通訊監察之執行。
九、刑案屍體報驗。
十、其他有關刑事、經濟警察事項。
第 14 條
保安警察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機動巡邏勤務執行、支援派遣及其他安全警衛維護。
二、警用裝備器材之使用、保管及維護。
三、其他有關保安警察勤(業)務執行事項。
第 15 條
中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執行本總隊所轄之治安秩序維護及協助災害危難搶救。
二、協助處理違反港務相關法令。
三、其他有關中隊警察勤(業)務執行事項。
第 16 條
本總隊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7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