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商登記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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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糧食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於申請辦理糧商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或申請核發糧商登記事項證明文件之糧商,每件徵收業務規費為新臺幣三百元整。但因行政區域調整辦理門牌號碼變更者,免徵收之。
第 3 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金額,每三年應辦理定期檢討一次。
第 4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