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歷史博物館處務規程

民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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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國立歷史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館設下列組、室:
一、研究組。
二、展覽組。
三、典藏組。
四、教育推廣組。
五、文創行銷組。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主計室。
第 5 條
研究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蒐集、調查、研究及考訂。
二、研究主題相關學術會議之規劃。
三、國內外博物館與相關機關、學校、團體之學術合作及館際交流。
四、歷史文物與美術品研究相關專書及期刊之出版。
五、其他有關研究事項。
第 6 條
展覽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規劃及展覽。
二、展覽圖錄之發行出版。
三、展場之施作、管理及監控。
四、其他有關展覽事項。
第 7 條
典藏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登錄及建檔。
二、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評鑑及入藏。
三、文物之保存、維護、修護及古物分級。
四、典藏文物提借及還藏。
五、其他有關典藏事項。
第 8 條
教育推廣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歷史文物及美術品之教育推廣。
二、國內外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交流及巡迴展。
三、志願服務人力資源之運用及發展。
四、其他有關教育推廣事項。
第 9 條
文創行銷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文化創意加值研究、利用、企劃合作及管理推廣。
二、品牌之管理、授權及侵權之救濟。
三、營運之行銷管理及公關。
四、其他有關文化創意行銷事項。
第 10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法制、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採購、財產管理及營繕工程。
二、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三、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11 條
人事室掌理本館人事事項。
第 12 條
主計室掌理本館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3 條
本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4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