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博物館處務規程

民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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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國立臺灣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
第 3 條
本館設下列組、室:
一、研究組。
二、典藏管理組。
三、展示企劃組。
四、教育推廣組。
五、秘書室。
第 4 條
研究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臺灣自然史與文化史之調查及研究。
二、館務研究發展政策之規劃及擬訂。
三、學術研究與交流之規劃及執行。
四、圖書文獻及影音資料之管理。
五、其他有關研究事項。
第 5 條
典藏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典藏制度與管理作業之擬訂及執行。
二、典藏品之蒐藏管理及保存修護。
三、典藏設施之規劃設計、維護及管理。
四、數位典藏計畫之規劃及執行。
五、其他有關典藏管理事項。
第 6 條
展示企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展館空間發展之規劃及執行。
二、展覽計畫之擬訂及推動。
三、展示之設計規劃及展場管理。
四、其他有關展示企劃事項。
第 7 條
教育推廣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教育推廣之規劃及執行。
二、志工組織之規劃及管理。
三、文創出版之規劃及推廣。
四、國內外館際交流合作。
五、公共關係及公共服務。
六、其他有關教育推廣事項。
第 8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法制、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採購、財產管理。
二、機電警衛之管理。
三、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9 條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10 條
本館置主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1 條
本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2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