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賦稅署處務規程

民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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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財政部賦稅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所得稅組,分五科辦事。
二、消費稅組,分三科辦事。
三、財產稅組,分四科辦事。
四、監察組,分二科辦事。
五、稽核組,分五科辦事。
六、稽徵行政組,分六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三科辦事。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第 5 條
所得稅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所得稅法規訂定、修正及解釋之研議。
二、稽徵業務之規劃、指揮、監督、考核及解答。
三、涉外所得稅業務及國際租稅會議組織業務之處理。
四、其他有關所得稅事項。
第 6 條
消費稅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營業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法規訂定、修正、解釋之研議。
二、國稅稽徵業務之規劃、指揮、監督、考核、解答。
三、其他有關消費稅事項。
第 7 條
財產稅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遺產及贈與稅、土地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契稅、娛樂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法規訂定、修正、解釋之研議。
二、國稅稽徵業務之規劃、指揮、監督、考核、解答及地方稅稽徵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解答。
三、地方稅法通則修正、解釋之研議及地方政府開徵臨時稅、附加稅、特別稅之審議。
四、其他有關財產稅事項。
第 8 條
監察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地區國稅局監察業務之指揮、監督及考核。
二、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 9 條
稽核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內地稅稅務事後稽核業務、稅捐稽徵業務考核工作之配合、專案研究及調查。
二、其他有關稽核事項。
第 10 條
稽徵行政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稅捐稽徵共同法規訂定、修正、解釋之研議及各項稅務資訊業務之規劃、協調。
二、租稅教育及宣傳之規劃、執行。
三、稅務行政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四、欠稅限制出境、資訊管理及電子作業。
五、施政計畫之彙報及管制。
六、研究發展計畫之管制、執行及考核。
七、賦稅法規之整理及彙編。
八、其他有關稽徵行政事項。
第 11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本署辦公廳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四、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五、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六、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12 條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
第 13 條
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第 14 條
主計室掌理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5 條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6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