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賦稅署處務規程
民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手機睡眠 
    
   
 
 
 
   語音選擇  
 
 
     第 1 條 
   
 
   
       財政部賦稅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所得稅組,分五科辦事。 
     
 
     
       二、消費稅組,分三科辦事。 
     
 
     
       三、財產稅組,分四科辦事。 
     
 
     
       四、監察組,分二科辦事。 
     
 
     
       五、稽核組,分五科辦事。 
     
 
     
       六、稽徵行政組,分六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三科辦事。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第 5 條 
   
 
   
       所得稅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所得稅法規訂定、修正及解釋之研議。 
     
 
     
       二、稽徵業務之規劃、指揮、監督、考核及解答。 
     
 
     
       三、涉外所得稅業務及國際租稅會議組織業務之處理。 
     
 
     
       四、其他有關所得稅事項。 
     
 
    
     第 6 條 
   
 
   
       消費稅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營業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法規訂定、修正、解釋之研議。 
     
 
     
       二、國稅稽徵業務之規劃、指揮、監督、考核、解答。 
     
 
     
       三、其他有關消費稅事項。 
     
 
    
     第 7 條 
   
 
   
       財產稅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遺產及贈與稅、土地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契稅、娛樂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法規訂定、修正、解釋之研議。 
     
 
     
       二、國稅稽徵業務之規劃、指揮、監督、考核、解答及地方稅稽徵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解答。 
     
 
     
       三、地方稅法通則修正、解釋之研議及地方政府開徵臨時稅、附加稅、特別稅之審議。 
     
 
     
       四、其他有關財產稅事項。 
     
 
    
     第 8 條 
   
 
   
       監察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地區國稅局監察業務之指揮、監督及考核。 
     
 
     
       二、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 9 條 
   
 
   
       稽核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內地稅稅務事後稽核業務、稅捐稽徵業務考核工作之配合、專案研究及調查。 
     
 
     
       二、其他有關稽核事項。 
     
 
    
     第 10 條 
   
 
   
       稽徵行政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稅捐稽徵共同法規訂定、修正、解釋之研議及各項稅務資訊業務之規劃、協調。 
     
 
     
       二、租稅教育及宣傳之規劃、執行。 
     
 
     
       三、稅務行政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四、欠稅限制出境、資訊管理及電子作業。 
     
 
     
       五、施政計畫之彙報及管制。 
     
 
     
       六、研究發展計畫之管制、執行及考核。 
     
 
     
       七、賦稅法規之整理及彙編。 
     
 
     
       八、其他有關稽徵行政事項。 
     
 
    
     第 11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本署辦公廳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四、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五、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六、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12 條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 
     
 
    
     第 13 條 
   
 
   
       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第 14 條 
   
 
   
       主計室掌理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5 條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6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