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辦事細則

民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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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主任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處務。
第 3 條
本處設下列組、室:
一、園區規劃及運轉維護組。
二、研究典藏組。
三、展覽教育及公共服務組。
四、行政室。
第 4 條
園區規劃及運轉維護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鐵道博物館籌設之總體規劃。
二、國家鐵道博物館工程之規劃設計與專業設施之採購及監督。
三、典藏車輛、園區內軌道、機械設備之保養、維護及運轉。
四、動態車輛展示體驗設施之規劃、採購、維護及運轉。
五、其他有關園區規劃及運轉維護事項。
第 5 條
研究典藏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鐵道技術與文化相關文物、車輛、史料之蒐集、研究、典藏、保存及修護。
二、藏品之管理、應用及開放。
三、相關圖書與數位資源之徵集、蒐購、管理及開放。
四、其他有關研究典藏事項。
第 6 條
展覽教育及公共服務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常設展與特展主題之策劃及設置。
二、教育推廣與公共服務活動之策劃及執行。
三、館際交流與公關活動之策劃及執行。
四、鐵道相關刊物及出版品之編印。
五、志工招募、導覽培訓、教育訓練與管理之規劃及執行。
六、其他有關展覽教育及公共服務事項。
第 7 條
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秘書、總務、研考、法制。
二、園區安全維護之管理。
三、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 8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文化部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事項。
第 9 條
本處置主計員,由文化部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0 條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1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