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合格證書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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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廢棄物清理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五十五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五十六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指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人員。
第 3 條
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合格證書者,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