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戒治所辦事細則

民國 112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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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戒治所(以下簡稱戒治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所長處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戒治所得設下列各科、室:
一、社工科。
二、輔導科。
三、戒護科。
四、衛生科。
五、總務科。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會計室。
九、統計室。
容額一千人以上戒治所之輔導科、戒護科及總務科,各分二股辦事。
與監獄合署辦公之戒治所不分科、室辦事,其業務並得由合署辦公之監獄兼任或兼辦。
未設人事室者,得置人事管理員。
統計業務經進行區域整併者,統計事項由設統計室之矯正機關派員辦理。
戒治所得設分所或女所。
第 5 條
社工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受戒治人入所指導。
二、受戒治人之直接及間接調查。
三、受戒治人之指紋及照相分類。
四、受戒治人家庭、社會關係評估及處理。
五、社會資源之運用。
六、受戒治人出所後之聯繫。
七、其他有關社會工作及調查事項。
第 6 條
輔導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受戒治人之輔導、心理治療、教化及教育。
二、受戒治人階段性處遇之審查。
三、受戒治人報請停止戒治。
四、受戒治人康樂活動、體能訓練及其獎勵事宜。
五、受戒治人集會之指導及分區管理。
六、受戒治人之職能評估、技能訓練及勞動工作分配。
七、受戒治人建教合作與出所後就業輔導之規劃及執行。
八、新聞書刊之閱讀、管理及所內刊物編印。
九、監獄委託辦理之假釋相關事項。
十、其他有關輔導事項。
第 7 條
戒護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受戒治人之戒護、門戶鎖鑰之管理及本所之戒備;舍房、工場之查察及管理。
二、管理人員之訓練及勤務分配事項。
三、器械、戒具、消防安全設備、無線電通訊機與告警設備之使用、訓練及保管。
四、受戒治人飲食、衣著、臥具、用品之分給及保管;清潔衛生事務之執行。
五、受戒治人之身體與物品搜檢、行為狀況考察及獎懲之執行。
六、受戒治人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
七、受戒治人入所、出所與攜帶物品、金錢之受付、保管及名籍簿、身分簿之編製及管理。
八、其他有關戒護管理事項。
女性受戒治人之直接管理戒護工作,由女性擔任。
第 8 條
衛生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衛生計畫及設施之指導。
二、傳染病之預防及護理之訓練。
三、受戒治人健康評估、健康檢查與尿液之採集及檢驗。
四、受戒治人疾病醫療、衛生教育及醫療獎勵事宜。
五、環境衛生清潔檢查及指導。
六、藥品調劑、儲備及醫療器械之管理。
七、受戒治人藥癮戒治。
八、受戒治人疾病或死亡之陳報及通知。
九、其他有關身心及衛生保健事項。
第 9 條
總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管理事項。
二、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之管理。
三、糧食之收支、保管、核算及造報事項。
四、受戒治人福利之籌劃與督導及死亡之善後處理。
五、公產及公物之管理。
六、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七、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
第 10 條
人事室掌理戒治所人事事項。
第 11 條
政風室掌理戒治所政風事項。
第 12 條
會計室掌理戒治所歲計及會計事項。
第 13 條
統計室掌理戒治所統計事項。
第 14 條
戒治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5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