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圖書館組織法

民國 101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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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教育部為辦理徵集、整理及典藏全國圖書資訊,弘揚學術,研究、推動及輔導全國各類圖書館發展之業務,特設國家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
第 2 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珍貴圖書文獻保存政策與作業之規劃、協調、督導及推動執行。
二、全國圖書資訊送存制度與作業之規劃、協調及推動執行。
三、各類型媒體國際標準編號之國際交涉與編配管理之規劃、協調及推動執行。
四、圖書資訊預行、記述、主題編目、權威紀錄與國家標準書目等規範、作業之規劃、協調及推動執行。
五、圖書資訊各類資料庫建置維護與加值服務之規劃、協調、評估及推動執行。
六、國際出版品交換與漢學學術研究合作交流之規劃、協調及推動執行。
七、圖書館知識服務與館際合作之規劃、協調、督導及推動執行。
八、圖書資源數位化典藏、資訊服務政策與作業之規劃、協調、督導及推動執行。
九、全國各類圖書館輔導、調查統計之規劃及各項規範標準之訂定。
十、其他有關全國圖書資訊事項。
第 3 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獨立學院校長以上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教授資格聘任。
第 4 條
本館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分館。
第 5 條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